晟德、東洋精神分裂症學名藥委託開發協議案 高等法院判契約關係不存在

撰文記者 李林璦
日期2022-11-15
晟德、東洋精神分裂症學名藥委託開發協議案 高等法院判契約關係不存在
今(15)日,台灣高等法院宣判,晟德大藥廠(4123)與台灣東洋(4105)簽署之學名藥Risperidone PLGA委任開發協議契約關係不存在。晟德董事長林榮錦表示,對此判決結果深感遺憾,但對晟德的經營與財務並無影響;晟德將視判決理由,研擬追回因遵從契約規定所支付之對價。
 
此案是晟德於民國105年7月1日提起訴訟,訴請法院確認上開委託開發合約效力,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判決晟德勝訴,但東洋表示不服,提起二審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9年3月11日仍判決晟德勝訴,之後東洋公司又提起第三審上訴。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於更一審審理後,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判決兩造間契約關係不存在。
 
晟德的精神分裂症藥物Risperidone口服液劑首先於民國95年上市,成為中樞神經水劑佈局中的先鋒產品,爾後在該領域除擴展到6種疾病治療類別,也著力開發其他特殊劑型以完善產品組合,其中包含精神分裂症長效藥物Risperidone PLGA,是以PLGA微球將Risperidone包覆而成且具有14天長效的微球凍乾粉針。
 
晟德於民國99年8月20日委託東洋開發Risperidone PLGA,雙方簽訂委任開發協議,約定由晟德按進度分階段向東洋支付2,000萬元委託費,而產品權利為晟德所有,並同意東洋得分享美國市場權利。
 
晟德指出,民國99年至103年間,晟德已依約按研究進度、分階段支付東洋共1,250萬元之委託費用,然而對於藥品開發至關重要的量產規格製造與最後的技術移轉,多年來東洋不僅研發進度拖延、遲遲未能完成交付,更甚者於民國105年竟罔顧雙方於數年來之履約過程以及已收訖之開發款項等事實,否認委任開發協議之效力,並宣稱Risperidone PLGA為其旗下產品。
 
晟德於聲明中指出,本案中由雙方簽訂之委任開發協議,其議約、簽約及履約過程完全合法,不但合約之開發內容、時程與報價皆係東洋所提議,亦業經東洋董事會通過。晟德雖對此更一審判決深感遺憾,惟全球已有多家廠商推出Risperidone PLGA學名藥,恐已時不我予。然為維護晟德利益及保障投資人權益,晟德將在收到法院判決書,了解緣由後,採取適當之因應,以維護晟德及股東利益。
 
東洋則發表聲明表示,晟德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訴請確認與台灣東洋於民國99年8月20日簽訂之Risperidone PLGA藥品委任開發協議之法律關係存在,但是該協議簽訂時,因林榮錦同時擔任台灣東洋與晟德之董事長,依法應迴避表決卻未為之,且林榮錦於董事會會議中亦未對該開發協議背景事實詳加說明。
 
東洋聲明中指出,該協議之簽訂時,甚至是由陳俊宏以個人名義無權代表東洋簽約,而陳俊宏更是林榮錦家族所實際掌控之佳軒公司之法人代表,程序上有諸多不合法之處,又該協議未經台灣東洋董事會事先授權,也未經台灣東洋董事會事後追認同意,自應屬無效之協議。

(報導/李林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