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E表示,兩份指引以「物質基礎及活性成分」為主要判定依據,並納入製程與作用機制考量,用以區分不同CGT產品的風險特徵與管控要求。其中,細胞治療藥品以「細胞」作為活性成分,基因治療藥品則以「核酸或載體遞送」改變基因功能為核心。
在這套判定邏輯下,體內CAR-T(in vivo CAR-T)成為此次指引中特別值得注意的案例。不同於傳統CAR-T需在體外改造細胞後,再輸回患者體內,體內CAR-T主要透過病毒載體或LNP等遞送核酸序列,在患者體內生成CAR-T細胞,因此分類重點轉向「遞送核酸序列」與「體內產生功能性細胞」,並歸屬於基因治療藥品。
相較之下,體外CAR-T(ex vivo CAR-T)細胞藥品仍以細胞作為活性成分,因此歸類為細胞治療藥品。
細胞治療藥品主要指經體外操作、以細胞作為活性成分的產品,可用於調節細胞功能,或進行細胞替換、再生與功能重建;在分類上,細胞治療藥品可分為非基因修飾與體外基因修飾兩類,再依細胞來源與分化狀態,區分為幹細胞、幹細胞衍生細胞、免疫細胞及其他體細胞產品。
基因治療藥品則以核酸或載體導入人體,改變或調控特定基因功能,藉此補足、修正或抑制相關基因表現;在分類上,基因治療藥品可分為非微生物載體類與微生物載體類,前者涵蓋質體DNA、mRNA及多種基因編輯工具,後者則透過改造後微生物載體遞送治療用核酸。
新生抗原類藥品則依活性成分形式歸類,若以細胞負載新生抗原肽為主,建議納入非基因修飾細胞治療藥品;若以DNA、mRNA等新生抗原核酸,或病毒載體遞送核酸為主,則歸屬於基因治療藥品。這兩份指引讓中國CGT產品分類依據更清楚,後續仍待實際審查案例觀察。
參考資料:https://mp.weixin.qq.com/s/7XcDlWyhNIVQh3mTjjMC_w
(編譯/高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