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澳洲一直是全球一期臨床試驗的重要據點,也是我國生技醫藥產業常選擇的海外臨床試驗國家之一。近年包括視航生醫、仁新醫藥、思捷優達、智擎、健亞、國邑及竟天等我國業者,皆曾赴澳洲執行臨床試驗,顯示澳洲制度不僅具有政策參考價值,更已成為我國產業實際運用的重要臨床試驗場域。
今(2026)年6月在澳洲雪梨舉辦的ARCS Australia年會中,與會者分享澳洲藥品監管最新發展資訊。透過本次年會的觀察,澳洲臨床試驗競爭力來自臨床試驗通知制度(Clinical Trial Notification, CTN)與臨床試驗核准制度(Clinical Trial Approval, CTA)雙軌運作下的風險分流機制,以及倫理審查互相採認、醫療機構執行管理及持續推動臨床試驗數位化等完整配套措施。本文以第一手資料蒐集者之視角,整理澳洲近年臨床試驗制度改革方向,並探討對臺灣的啟示。
一、澳洲臨床試驗案件持續成長
澳洲醫療用品管理局(Therapeutic Goods Administration, TGA)公布最新統計指出,澳洲CTN案件數自2020–2021年度突破1,000件後持續成長,2024–2025年度已達1,260件;相較之下,臺灣同年度藥品臨床試驗申請案件約346件[1],澳洲案件量約為臺灣的3.6倍。
值得注意的是,澳洲人口約2,780萬人,與臺灣約2,330萬人相近;即使澳洲幅員遼闊、醫療資源分布較為分散,其臨床試驗案件量仍明顯高於臺灣。
此外,澳洲CTN案件以第一期臨床試驗占最大宗。第一期試驗是創新藥物首次進入人體的重要階段,也是新藥研發最具附加價值的環節。相較之下,臺灣目前仍以第三期多國多中心試驗為主。
二、建立風險差異化監管,而非所有案件採相同審查模式
澳洲臨床試驗並非所有案件皆採相同審查模式,而是依產品風險、既有科學證據,以及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Human Research Ethics Committee, HREC)是否具備足夠專業能力進行科學及倫理審查,決定採行CTN或CTA途徑。一般而言,若產品已具備充分的非臨床或早期臨床安全性資料,且HREC可完成科學及倫理審查,即可循CTN途徑辦理;至於安全性資料有限、具較高風險或創新性的產品(如部分基因治療),以及原則上第四級生物製劑(Class 4 Biologicals),則由TGA透過CTA制度進行產品安全性審查。值得注意的是,2025年CTA案件量仍相對有限,全年僅核准2件CTA試驗,但TGA仍持續收到研究機構及產業界對CTA適用情形的詢問。因此,TGA正檢討CTA制度,包含簡化申請流程、強化與HREC合作、提供更明確的審查時程、資料需求及申請指引,並協助申請者判斷何種情況應採CTN或CTA制度,以提高制度透明度及可預測性。
此一觀察顯示,澳洲制度重點並非單純追求審查快速,而是透過CTN/CTA雙軌設計,讓不同產品依其風險及證據基礎適用不同監管路徑。
三、建立倫理審查互認制度,提升多中心試驗效率
澳洲除建立CTN制度外,亦同步推動倫理審查認證及互認機制,提升多中心臨床試驗效率。
澳洲由澳洲國家健康與醫學研究委員會(National Health and Medical Research Council, NHMRC)推動「多中心研究倫理審查相關機構流程國家認證制度」(National Certification Scheme of Institutional Processes related to the Ethical Review of Multi-centre Research),由NHMRC評估研究機構整體倫理審查制度是否符合要求,包括HREC組成、標準作業程序、利益衝突管理、研究治理及品質管理等,以建立一致的倫理審查品質。
在此基礎上,澳洲再透過國家互認制度(National Mutual Acceptance, NMA),由Single HREC負責多中心試驗之倫理及科學審查,各州採認其審查結果;各醫療機構則由研究治理部門(Research Governance Office, RGO)負責執行管理及場域可行性評估,包括研究團隊資格、設備、人力、合約及行政程序等事項。
換言之,澳洲並非取消醫院把關,而是將倫理審查與執行管理明確分工,使相同試驗不必重複進行倫理審查,同時仍能維持各醫療機構對研究品質及執行能力的管理。
四、推動單一窗口平台,提升臨床試驗行政效率
ARCS年會另一項重要觀察,是澳洲持續透過單一窗口平台及數位治理,提升臨床試驗申請與管理效率。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措施為建置國家級單一窗口平台(National One Stop Shop, NOSS)。澳洲政府於2026–2027年度投入1,580萬澳元推動NOSS建置,整合臨床試驗申請、倫理審查、研究治理及試驗登錄等流程,實現「資料輸入一次、多次使用」,減少重複送件及重複填報。依澳洲政府規劃,NOSS預估可使整體申請流程縮短50%、CTN行政流程縮短35%,以及試驗登錄流程縮短60%。
此外,TGA亦持續更新《澳洲臨床試驗手冊》(Australian Clinical Trial Handbook)、推動ICH GCP E6(R3)導入及建置數位教育資源,顯示澳洲持續強化法規指引及教育訓練等配套措施。
結語
澳洲經驗顯示,臨床試驗競爭力建立在CTN/CTA雙軌風險分流、倫理審查互信、倫理審查與醫療機構執行管理分工,以及持續推動數位治理等完整制度設計之上。這也是澳洲能持續吸引大量第一期臨床試驗的重要基礎。對臺灣而言,未來若持續推動臨床試驗制度改革,除縮短審查時間外,更可思考建立符合風險比例原則的差異化監管、完善IRB互認機制、明確區分倫理審查與醫療機構執行管理職責,並持續推動臨床試驗數位化及行政流程優化,作為提升第一期臨床試驗量能及國際競爭力的重要參考。
| 議題 | 澳洲制度經驗 | 臺灣可優先推動方向 |
| 不同風險案件如何採取適當監管? | 建立CTN/CTA雙軌制度,依產品特性、風險及證據基礎採取不同審查程序。 | 建立符合風險比例原則的差異化監管制度。 |
| 如何降低多中心試驗重複審查,並確保不同倫理審查機構品質一致? | NHMRC推動機構流程認證制度,並透過NMA建立跨州互認;由Single HREC負責倫理審查,RGO負責醫療機構執行能力評估。 | 建立IRB品質認證及互認制度,並明確區分倫理審查與醫療機構執行能力評估。 |
| 如何提升臨床試驗行政效率? | 建置NOSS,整合臨床試驗申請、倫理審查、研究治理及試驗登錄等流程,降低重複送件或填報。 | 建置臨床試驗單一窗口平台,整合送審流程及申請資料。 |
撰文/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呂政諺 博士/法律研究員
資料來源: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4年度藥品管理革新成果》,https://www.fda.gov.tw/tc/includes/GetFile.ashx?id=f639075241055139480&type= (最後瀏覽日: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