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策會「先進醫療產品前瞻法制研討會」

AI藥物監管全球加速!科法所提4策略助臺灣接軌 年底AI白皮書出爐

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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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李林娜)
9月8日,由經濟部產業技術司指導,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舉辦的「先進醫療產品前瞻法治研討會」,集結科法所專家及誠昱生技、therapiAI、訊聯基因數位等企業代表,聚焦AI導入藥物研發、臨床試驗及製造等全生命週期的監管趨勢與產業實務,並從研發探索、合規驗證到商業落地,探討臺灣醫藥AI發展的機會與挑戰。此次研討會也延續科法所近期舉辦的系列專家座談,相關研究成果與產業意見預計進一步彙整,於今年底前發布AI白皮書。
 

AI已成各國戰略 資策會從法治、法規助力產業發展


圖為: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王勁力。(攝影/李林娜)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所長王勁力致詞表示,AI發展速度非常快,如今已不只是產業與科技議題,更成為世界各國競爭與國家戰略的重要一環,尤其在算力、AI模型等領域,各國都在思考如何建立自主AI發展能量,臺灣也正加緊腳步,包括推動AI基本法及相關治理機制等。
 
王勁力指出,醫藥產業是AI備受關注的應用領域之一。從藥物的生命週期:早期探索、分子設計、臨床開發,到製造、品質管理與監測,AI都有機會提升效率。不過,生技醫藥產業本身具有開發週期長、高度監管等特性,醫療AI也不同於一般AI應用,除了技術是否可行,更重要的是可否被信任、以及責任歸屬等。
 
他認為,現在談醫藥AI,不能只談技術,必須把技術、產業與法規放在一起思考。而臺灣同時具備ICT、半導體優勢,以及生技製藥產業能量,接下來的關鍵,是如何把這些分散的優勢串聯起來,進一步轉化為AI醫藥產業的競爭力。
 
他表示,資策會科法所希望從政策與法治角度出發,一方面協助臺灣產業與國際監管趨勢接軌,另一方面讓產業創新找到合適的發展定位。此次研討會不只是研究成果分享,更希望把產業第一線實際遭遇的問題帶進討論,透過產業、政策與法律等不同面向的交流,進一步形成可供臺灣未來發展參考的方向。
 

美歐醫藥AI監管加速成形 臺灣《AI基本法》接軌國際規範


接著論壇先由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研究員呂政諺,分享各國與臺灣在AI藥物研發的監管狀態。他表示,AI在醫藥產業的應用,已從早期藥物探索(Drug Discovery),逐步延伸至非臨床毒理預測、臨床試驗、藥品製造、品質管理及不良事件監測等全生命週期。
 
隨著應用深化,各國監管思維也更注重AI用在哪個環節、風險有多高,以及產出的證據是否足以支持監管決策。
 
他表示,臺灣今(2026)年1月也公布《人工智慧基本法》並施行,建立AI治理基本框架,不過尚未建立AI應用於藥品的完整專屬規範,因此,美國、歐盟等主要監管機關的制度發展,成為臺灣重要參考。
 
呂政諺分享,目前在國際,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已針對AI支援藥品與生物製劑監管決策提出風險導向的可信度評估框架;FDA與歐洲藥品管理局(EMA)也進一步提出「優良人工智慧實務」Good AI Practice原則,強調以人為本、風險導向、資料治理、模型評估及生命週期管理。
 
此外,除了建立AI監管原則,美歐推動AI工具資格認定,包括美國FDA的藥物開發工具(Drug Development Tool, DDT)資格認定計畫,以及歐洲EMA的新穎方法學資格認定(Qualification of Novel Methodologies, QoNM)機制,為AI工具進入藥物開發的重要監管路徑。
 
在此機制下,業者可針對特定使用情境提出驗證資料,並透過分階段審查與監管機關提早溝通,該工具一旦完成資格認定,後續藥廠若在核定的使用情境下採用,可降低重複提交相同驗證資料及重新審查的負擔。目前FDA已有15項AI藥物開發工具進入相關資格認定程序。
 
另外,在藥品製造端,AI也逐步被納入GMP監管討論。呂政諺指出,EMA及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PIC/S)皆已著手研議AI應用於GMP環境的管理草案,其中一項重要概念,就是依AI實際用途區分「關鍵」與「非關鍵」應用,並採取風險導向管理。例如,若AI使用結果可能進一步影響藥品品質或病人安全,就必須提高相應的驗證及監管要求。
 
呂政諺表示,臺灣為PIC/S會員,國內GMP規範長期與PIC/S國際標準接軌,因此PIC/S未來如何規範AI導入製藥品質系統,將是臺灣必須持續關注的方向。事實上,TFDA已於2025年10月針對PIC/S相關AI監管文件公開徵詢國內意見,顯示臺灣也已開始因應國際AI製藥監管趨勢。


圖為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研究員呂政諺。(攝影/李林娜)

聚焦、監管、賦能、轉譯四策略 加速AI藥品開發成果落地


最後在綜合國際制度觀察、近期產業訪談及專家座談意見,呂政諺提出四大策略,建議臺灣發展醫藥AI可「聚焦優勢」,優先投入藥物探索、臨床試驗資料蒐集與分析等具落地潛力的領域,也不一定要追求First-in-Class新藥或大型通用模型,可從既有藥物再創新、探索新適應症,以及針對特定疾病、任務開發小型AI模型切入。
 
監管制度上,他建議臺灣建立「風險導向」管理架構,針對不同用途設定相應監管強度,並建立早期溝通窗口;在正式規範完備前,企業也可先建立內部AI治理制度。
 
此外,臺灣可透過徵案方式,鼓勵國內業者挑戰美國DDT或歐洲QoNM機制,累積申請國際資格認定的實務經驗,同時提高AI工具的國際市場價值。
 
另外,在推動AI賦能監管上,他建議可先從文件完整性檢核等繁瑣、低風險行政工作著手,在建立內部治理及基礎設施後,再擴大至更複雜的審查工作。
 
他也將AI藥物開發拉回臺灣長期關注的「轉譯與驗證」問題。他建議,AI雖可加速藥物探索與開發,但後續仍須經過驗證與轉譯,因此政策資源除了支持AI技術發展,也應思考如何串聯後續驗證及產業合作機會,進一步培養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臺灣代表性企業。

(報導/彭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