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BIO Asia-Taiwan 亞洲生技大會》大會論壇A-10

細胞外囊泡療法如何落地?產學專家解析製程、法規與作用機制挑戰

撰文記者 高佳樺
日期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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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學專家解析製程、法規與作用機制挑戰。(圖/主辦單位提供)
亞洲生技大會(2026 BIO Asia-Taiwan)期間舉辦的創新論壇,7月17日登場的A-10論壇以細胞外囊泡(Extracellular Vesicles, EV)療法與無細胞再生醫療為主軸,邀請新加坡科技研究局(A*STAR)分子與細胞生物學研究院(IMCB)研究長林賽娟、工研院生醫與醫材研究所副所長周民元,以及訊聯細胞智藥總經理李黛苹,分享EV作用機制、製程與品質管制,以及AI輔助標的篩選等研究成果,並探討EV療法從研究開發走向臨床應用所面臨的挑戰。
 

林賽娟:MSC-EV可望成現成生物製劑 釐清作用機制、建立效價標準成臨床開發關鍵


新加坡科技研究局(A*STAR)分子與細胞生物學研究院(IMCB)研究長林賽娟。(圖/主辦單位提供)

林賽娟指出,傳統間質幹細胞(MSC)療法須直接使用活細胞,不僅儲存與運輸條件嚴格,也面臨細胞持續增殖、免疫反應及致瘤風險,限制其製成可隨時取用的標準化產品。間質幹細胞衍生小型細胞外囊泡(MSC-sEV)則擷取MSC分泌物中的治療活性,剔除活細胞,以降低相關安全風險,並簡化保存與運輸,使MSC的再生及免疫調節作用有機會轉化為現成型生物製劑。
 
不過,MSC-EV臨床轉譯仍面臨製程放大及批次一致性等挑戰。林賽娟團隊因此提出將MSC永生化及單株化,建立可長期供應且性質一致的細胞來源,並主張結合製程、身分鑑別及效價等關鍵品質屬性(CQA),作為界定MSC-EV產品的依據。
 
林賽娟表示,EV中的RNA載量與細胞攝取率偏低,即使EV被細胞攝取,多數也無法逃離胞內體,因此現有研究仍無法證明RNA遞送是其發揮治療效果的主要機制。她認為,EV表面的蛋白質或酵素可能透過改變組織微環境,進而調節周圍細胞。未來仍須確認實際作用分子,並建立相應的效價分析,以推進臨床開發。
 

周民元:EV藥品開發邁向GMP 建立製程一致性與品質管制標準 

工研院生醫與醫材研究所副所長周民元。(圖/主辦單位提供)


周民元表示,EV若作為生物製劑開發,不能只沿用細胞治療的GTP規範,還須符合PIC/S GMP要求,完成製程驗證與品質管制。由於EV品質高度取決於製程,若改變培養條件或放大製程,都可能影響粒徑與表面標誌,因此須至少比較3個批次,建立產品一致性及放行標準。
 
他說明,EV粒徑約50至200奈米,與病毒顆粒相近,製造時須嚴格控管無菌性,理想上應採用封閉式自動化系統。若以EV遞送siRNA或小分子藥物,還須確認載荷是否位於EV內、單顆EV的載荷量及產品效價,品質分析較天然EV複雜。
 
周民元提到,工研院已建立GTP等級骨髓MSC製程,目前正轉向EV製程管制、CQA及最終產品規格開發。團隊也以陽離子脂質包覆siRNA,再與EV形成混合載體,以提升胞內體逃脫能力。他強調,EV產品開發須同步考量細胞庫、原料、製程及最終產品品質,並及早與主管機關溝通,降低後續放大製造或申請臨床試驗時重新調整製程的風險。
 

李黛苹:訊聯建DeepXOMir AI平台 加速EV療法標的篩選與開發 

訊聯細胞智藥總經理李黛苹。(圖/主辦單位提供)


李黛苹表示,全球EV產品的臨床開發已涵蓋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ARDS)、眼部疾病及女性健康等領域,部分產品已進入臨床三期試驗。訊聯研究顯示,臍帶間質幹細胞(MSC)衍生EV富含與免疫調節及傷口癒合相關的微小RNA(microRNA)與蛋白質,並在乾眼症及雌激素缺乏動物模型中,觀察到組織修復與膠原蛋白生成。
 
她說明,訊聯建立的DeepXOMir AI平台整合微小RNA陣列及多組學資料,具備標的預測與機制解析功能。團隊利用平台分析不同來源EV,篩選可調節黑色素生成的載荷並進行實驗驗證;同時以AI設計相關胜肽,評估其對黑色素生成及訊號路徑基因的影響,作為皮膚色素疾病EV療法的開發基礎。
 
李黛苹指出,再生醫療雙法已將胞外體製劑納入管理,相關產品開發須遵循相應法規。訊聯規劃先由再生醫療與美容應用切入,結合既有臍帶MSC-EV研究及DeepXOMir AI平台,建立產品開發與療效驗證基礎,後續再拓展至乾眼症及肺部疾病等適應症。
 

法規、製程與資金缺一不可 跨域合作推進EV臨床轉譯

陽明交大藥物科學院院長暨特聘教授黃奇英(左三)主持Panel Discussion,與林賽娟、周民元、李黛苹及食藥署藥品組副組長吳孟修(右一),共同探討細胞外囊泡(EV)療法的臨床轉譯挑戰。(圖/主辦單位提供)

會後由國立陽明交通大學藥物科學院院長暨特聘教授黃奇英主持Panel Discussion,邀集三位講者與食藥署藥品組副組長吳孟修,聚焦EV療法從產品定義、法規審查及製程標準化,到適應症選擇、資金需求與臨床轉譯等議題進行交流。
 
吳孟修表示,依現行法規,以人源EV所製備的產品屬於細胞衍生製品,須依《再生醫療法》與《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管理。食藥署今年也公布相關指引,說明開發者申請臨床試驗時應準備的基本資料;若部分資料尚未建立,或目前僅有文獻資料,皆可及早與主管機關討論,以降低後續開發成本。
 
與談人共同指出,臺灣EV產業現階段不宜同時布局過多適應症,應優先選擇臨床療效指標明確、試驗規模及資金需求相對可控的領域,建立首項臨床成功案例。後續則須整合學研端的作用機制研究、業界製造量能與醫療機構臨床資源,並透過跨國試驗及國際法規協調,推動EV產品進入臨床開發。
 
(報導/高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