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華藥(6446)AOP案,德國聯邦法院支持AOP的Ropeginterferon許可權和PEC的損害賠償責任?藥華藥:最高法院裁定公司與AOP的授權及製造合約仍為有效、仲裁判斷宣告為無效

日期2022-02-22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6446 藥華藥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1/02/21    發言時間      22:36:37
發言人      林國鐘    發言人職稱      執行長    發言人電話      (02)26557688
主旨      媒體報導說明
符合條款     第  53款     事實發生日      111/02/21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1/02/21
2.公司名稱:藥華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Businesswire網站報導
6.報導內容:「德國聯邦法院支持AOP的Ropeginterferon許可權和PEC的損害賠償
 責任」等
7.發生緣由:媒體報導說明
8.因應措施:
因恐投資人受到誤導,特澄清如下 :
一、本公司前與經本公司授權之合作夥伴奧地利AOP公司發生爭訟,經國際商業
    仲裁委員會法蘭克福仲裁庭於2020年10月做成仲裁判斷,本公司應賠償對方
    1.42億歐元,本公司於2020年12月向德國法蘭克福高等法院提出撤銷仲裁判
    斷申請,並經高等法院於2021年3月駁回。
二、本公司對此不服,於2021年3月向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提起抗告。本年2月15日
    接獲聯邦最高法院之終局確定裁定,將原仲裁判斷中AOP對本公司1.42億歐
    元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全部撤銷。最高法院對原仲裁庭在缺乏證據及理由的情
    形下,竟然逕行採認AOP單方面之陳述即判決本公司需負鉅額賠償責任,認
    定嚴重違反本公司之法定權益,因此將此部份之仲裁判斷全部撤銷,逕行將
    該部份仲裁判斷宣告為無效,並非僅如AOP所謊稱之計算錯誤,本公司對AOP
    公司目前並無任何賠償義務存在。
三、最高法院裁定本公司與AOP的授權及製造合約(系爭合約)仍為有效。依此一
    裁定之結果,本公司仍將與AOP公司合作,並要求AOP依約履行其義務。若AOP
    有任何違約行為,本公司也將依約執行相關權利,以保障全體股東的利益。
四、以上最高法院裁定為具有終局效力之確定裁定。
五、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管理會 (國發基金)是本公司最大單一股東,持股7.97%,
    所有公股合計持股11.46%。任何外國組織,若意圖損害本公司智慧財產權與利
    益,藥華藥經營團隊必將全力對抗,力保全體股東權益及全民利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新藥開發時程長、投入經費高且並未保證能一定成功,此等可能
 使投資面臨風險,投資人應審慎判斷謹慎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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