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華藥撤仲案將上訴德國聯邦最高法院

日期2026-04-26
今(26)日,藥華藥(6446)發布重大訊息,說明撤仲案最新進度。德國法蘭克福高等法院(OLG Frankfurt)日前就藥華藥聲請撤銷國際商會(ICC)仲裁庭於2025年2月17日作成之部分仲裁判斷(Partial Final Award),裁定予以駁回。藥華藥表示,將依法向德國聯邦最高法院(BGH)提起上訴,並說明公司營運及財務不受影響。

藥華藥指出,德國高等法院此次裁定中,亦確認Ropeginterferon alfa-2b(簡稱Ropeg,即P1101)是由藥華藥創辦人暨執行長林國鐘所發明。Ropeg由藥華藥自主研發、生產並供應全球,本案不影響Ropeg銷售、全球商業合作及各地市場拓展計畫。

藥華藥表示,2024年轉虧為盈,稅後純益約新台幣30億元,2025年增至50億元;2026年Q1營收達51.2億元,年增57.23%。

藥華藥說明,經營團隊與員工依專業與誠信原則推動產品開發及供應,並無蓄意延遲藥證申請或供貨情事。藥華藥並指出,AOP自2009年取得授權後,應負責於歐洲、獨立國家國協(CIS)及中東等地區,就Ropeg於骨髓增生性腫瘤(MPN)領域三項適應症,包含真性紅血球增多症(PV)、原發性血小板過多症(ET)及原發性骨髓纖維化(PMF),進行臨床開發與商業化推廣,並依約支付簽約金、里程碑金及銷售權利金。藥華藥表示,截至目前,依合約應付而未付的累計權利金已相當可觀,將持續透過法律途徑爭取權益。

德國當地律師表示,德國高等法院在仲裁判斷撤銷程序中,通常對仲裁庭判斷採高度尊重態度,但其裁定並非終局結果,當事人仍可依法上訴至德國聯邦最高法院。

藥華藥說明,本次撤仲主要範圍包含仲裁庭認定藥華藥對AOP歐洲藥證及供貨遲延9.5個月之責任,但該部分已於第一次仲裁時由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撤銷。本次裁定僅涉及部分仲裁判斷的撤銷程序,並非最終判決,對財務及業務營運並無影響。針對高等法院駁回撤仲聲請,藥華藥認為,其核心法律主張及重要證據未依法獲適當審理,將依法向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藥華藥指出,雙方第一次仲裁案亦曾歷經多次司法審理,最終由德國聯邦最高法院撤銷原不利裁定,包含本次舊案重提的「9.5個月遲延」部分均被撤銷,藥華藥免除約1.42億歐元賠償責任。藥華藥表示,將持續依法捍衛公司及全體股東權益。

(本新聞由單位提供,僅供參考。各公司實際動態請以監管單位重訊公告,及公司財報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