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陸生物醫學新技術從監管失靈至制度重塑
臨床轉化應用制度旨在讓具備初步安全性實證的新療法,在特定規範下先行進入臨床應用,為危急或無藥可治的病人爭取治療契機。然而,該制度亦長期面臨藥品監管分類爭議、社會信任及倫理風險等挑戰。
回顧中國大陸臨床轉化應用制度變遷,基因及細胞治療等新技術臨床轉化監管架構歷經多次轉折,2009年其被納入「第三類醫療技術」,依《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核准後即可臨床應用,但因審查不透明與流程冗長,衍生繞道收費等亂象。2016年「魏則西事件」揭露監管失靈後,政府全面暫停相關應用,並於2018年修法 ,改採「負面清單+醫院主體責任」模式,將造血幹細胞移植以外之多數新技術視為臨床研究並禁止收費。
此舉雖有效整頓市場,卻造成制度斷層,使已具安全性與有效性之技術缺乏合法臨床應用途徑。為填補此缺口,國務院於2025年9月12日通過《生物醫學新技術臨床研究和臨床轉化應用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並自2026年5月1日施行,建立涵蓋臨床研究與轉化應用之全國性監管框架。
補齊生物醫學新技術臨床轉化至收費機制的制度缺口
2018年臨床應用受嚴格限制期間,國務院授權之醫療先行區已先行探索生物醫學新技術的「臨床轉化應用」模式,在強化倫理審查與全流程監管下,試行收費機制並為後續國家層級制度設計累積經驗。2025年通過之《條例》進一步上升為全國性監管框架,其未取代2018年《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而是將高風險新技術獨立規範,建立「臨床研究(備案制)」與「臨床轉化應用(審查制)」之雙層監管架構。其重點規範如下:1. 適用範圍
涵蓋運用生物學原理,作用於人體細胞、分子水平,且尚未於中國大陸境內臨床應用的技術,包括:
(1)直接對人體進行操作的
(2)對體外細胞、組織、器官等進行操作,後植入或輸入人體的
(3)對人的生殖細胞、合子、胚胎進行操作,後植入人體使其發育的
國家明令禁止的生物醫學新技術,以及存在重大倫理問題的生物醫學新技術則一律不得進行臨床研究
2. 「備案制」臨床研究
(1) 實施機構:限三級甲等醫療機構且具備臨床研究學術委員會及倫理委員會等
(2) 項目負責人:具備執業醫師資格和高級職稱,並以臨床研究機構為主要執業機構
(3) 監管方式:臨床研究機構應自通過學術審查、倫理審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備案後實施
(4) 實施費用:不得向收取費用
(5) 資料紀錄及保存:臨床試驗實施紀錄與原始材料須保存30年,若研究涉及子代,則須永久保存
(6) 藥害救濟:臨床研究造成受試者健康損害,臨床研究機構應及時予以治療,治療費用由臨床研究發起機構承擔,並鼓勵購買商業保險為受試者提供相應的保障
3. 「審查制」臨床轉化應用與合法收費機制
(1) 監管方式:臨床研究結束後擬轉化應用於臨床,應經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審查批准
(2) 審查流程: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轉交專業機構進行技術評估、倫理評估,並自收到評估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3) 優先審查:對治療嚴重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衛生急需技術的臨床轉化應用申請,應予以優先審查
(4) 實施費用:醫療機構實施核准之技術可按照規定收取費用
(2) 審查流程:國務院衛生健康部門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資料轉交專業機構進行技術評估、倫理評估,並自收到評估意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3) 優先審查:對治療嚴重危及生命且尚無有效治療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衛生急需技術的臨床轉化應用申請,應予以優先審查
(4) 實施費用:醫療機構實施核准之技術可按照規定收取費用
圖1 中國大陸「臨床研究-臨床轉化應用」規範 (資料來源:資策會科法所自行整理)
生物醫學新技術轉化應用之機遇與法遵風險
隨著《生物醫學新技術臨床研究和臨床轉化應用管理條例》於2026年5月施行,中國大陸生物醫學新技術監管由醫療先行區試行邁向全國制度化。該條例在既有藥品註冊外,新增生物醫學新技術臨床研究成果轉化並得以收費之途徑,為高度個體化的基因及細胞治療提供較具可預測性的應用框架。然而,其對執行機構與項目負責人設有較高門檻,且須完成臨床研究始得申請轉化,加上藥品與醫療技術雙軌監管邊界尚未明確,可能提高法遵成本與商業不確定性,研發廠商宜於早期納入法規策略,並及早與具資格之三級甲等醫療機構及醫師建立合作關係。
撰文/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張慧潔 法律研究員
資料來源: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令2009年第18号)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
- 《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临床转化应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18号2025.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