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大學推動衍生新創企業的困境

撰文環球生技
日期2017-06-21
臺灣大學研究發展處產學合作總中心 新創組長/萌芽經理 高啟明

近年來,有關大學教授與研究人員的創新/創業說法,大致可分為兩大類。

第一類,技術發明人將技術移轉給廠商,由其進行後續研發、製造、生產與銷售。

這類做法行之有年,只要廠商與學校談妥,就可以經由學校技轉中心(或產學中心)進行合約簽訂與技術移轉。

第二類,成立大學衍生新創企業。由技術發明人募集資金、組建團隊來籌備新創公司,並接手後續的技術與商業開發。新創公司則以股票回饋學校,讓學校也成為股東。

這類作法才剛起步,本質上也是技術移轉,但是校內的行政程序更為繁瑣。

因為技術發明人要將技術知識(know-how)、專利(patent)授權給自己持有股份的公司,因此會牽涉利益揭露、公司代理、股權設計等複雜問題。

規則不明確 如何鼓勵衍生新創企業

本文所要談的,即是第二類的大學衍生新創企業。

當新創企業準備成立,學校需得排除與釐清各項法律適用上的障礙,像是「利益衝突」、「技術發明人擔任公司發起人」、「技術發明人擔任公司董事」,以及「技術作價」等尚未釐清的議題。

因為這些障礙若不清除,錯誤的資訊與隱形的壓力就會在校園傳播,讓創業的老師備感挫折。

首先,技術發明人與衍生新創企業的利益衝突如何處理?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教師不屬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公務員」,惟兼學校行政職之教師適用之」。

其實,公立學校的技術發明人不受「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管轄,理應已獲得釐清才是。但是,公立學校往往比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來處理發明人技術技轉給自己成立的衍生新創企業,讓這個問題變得非常棘手。

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範有兩點:一是資訊揭露,二是利益迴避。

就學校立場,要求技術發明人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