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科技外衣之下

之二» 政府領頭推開了遠距醫療大門——35年修法 2年通訊診療提報不到5件

撰文記者 巫芝岳
日期2021-04-15
醫事司司長劉越萍坦言:「2018~2020年間,全國成功經該辦法提報、進行通訊診察的醫院,5隻手指就數得出來。」(圖/本刊資料庫)

35年來,台灣遠距醫療相關法規不斷演變,在各界積極敦促下,法規與政策大門已漸漸敞開。不過,2018年《通訊診察治療辦法》發布以來,2年間成功提報醫院數仍不到5間!業者直指,「法規甚嚴」仍是臺灣遠距醫療以來面臨的主要阻礙之一,癥結又何在?各國疫情下的相關積極作為又如何,是否值得臺灣借鏡?

撰文/巫芝岳


今年2月,世界衛生組織(WHO)發布了首份「SMART」指南(Standards-Based, Machine-readable, Adaptive, Requirements-Based and Testable),強調以「國家層級」運用數位健康科技,來加速提升全球健康。縱觀臺灣,雖各界批評遠距醫療法規的聲浪仍四起,但35年來,政府其實在遠距醫療相關法條上,積極以各項試辦計畫帶動變革,領頭推開遠距醫療大門,讓臺灣遠距醫療逐漸敞開發展大道,仍是毋庸置疑。

法規仍難行? 通訊診療2年間 提報醫院不超過5家

臺灣遠距醫療的法規歷史,可從醫師法第11條的演變追溯起。

原先該法條規定:醫師非親自診察,不得施行治療、開給方劑或交付診斷書;不過1986年的修訂,將其加入了以下但書:對於山區、離島、偏僻地區,或有特殊、急迫情形患者,醫生得以通訊方式診療。

1995年,政府又進一步公告了「山地離島地區通訊醫療之實施地點及實施方式」,並在次年修正為「山地、離島及偏僻地區通訊醫療規定」,讓偏鄉的實施方式更加明確。

到了2018年,衛福部發布《通訊診察治療辦法》,對各界來說是重要轉捩點。(相關政策計畫演變請見圖一)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該辦法將醫師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做了更詳盡的說明:包括除了表訂的山地、離島、偏僻地區外,符合5項特殊情形(請見生技小辭典)和急迫情形者,也能透過通訊診療方式就醫。

此後,包括如:急性住院後需追蹤治療、長照機構內持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等患者皆能使用。

不過,《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中的兩大限制,也成為被各界認為窒礙難行的討論點:其一,除了表訂偏鄉、急迫情形和國際患者外,初診病人不能使用;其二,除了表訂偏鄉和急迫情形外,醫生不能開藥。(該辦法得執行的醫療項目請見表一)

資料來源:市場公開資訊、衛福部

醫事司司長劉越萍,也在3月27日於臺大醫院雲林分院舉辦的研討會中坦言:「2018~2020年間,全國成功經該辦法提報、進行通訊診察的醫院,5隻手指就數得出來。」

「通訊診療辦法已修改,然而若要執行,醫療機構必須擬定計畫並提報衛生機關核准,加上大家都對此管道不熟悉、擔心有資安問題,因此,實際效益確實有待檢討。」劉越萍說。


生技小辭典»

「通訊診察治療辦法中,規範適用通訊診療的五類病人分別為:⑴ 急性住院病人,出院後3個月內追蹤治療、⑵ 機構住宿病人、⑶ 家庭醫師整合性照護計畫收案之會員、⑷ 居家照護收案對象、⑸ 國際醫療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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