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胞外體(含細胞外囊泡及外泌體),作為生物醫學科技的前沿領域,引發了科學家與產業瘋狂的研究與追逐熱潮。然而,產業的飛速擴張也伴隨著各種合規的風險。儘管不同國家對胞外體(尤其是人源)的容忍度存在顯著差異,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將具有醫療、預防或治療宣稱的人源胞外體明確歸類為「生物製劑(Biologics)」,列入「人體細胞、組織及細胞與組織相關產品」之監管範圍,也引領了各國法規的制定策略。本文綜覽了全球不同市場對人源胞外體的法規現況與差異。
撰文/黃彥華 責任編輯/王柏豪
2013 年諾貝爾生理醫學獎頒給了 James E. Rothman、Randy W. Schekman 與 Thomas C. Südhof,表彰其對細胞囊泡運輸與分泌機制的關鍵貢獻。
特別是小型細胞外囊泡(Small Extracellular Vesicles, sEVs),特別是胞外體(Exosomes),其所攜帶豐富的mRNA、miRNA (微小 RNA)、蛋白質與脂質等生物活性分子,扮演細胞與細胞之間「遠距離通訊」的重要信使,自此,被冠予新的訊息傳遞因子的胞外體,引發科學家與產業瘋狂的研究與追逐熱潮。
不過,迄今全球尚無任何以胞外體為產品被核准上市;現階段,全球也尚未建立專屬於胞外體產品的完整獨立監管體系。
美國與歐盟監管態度領導國際法規制定策略:
人源胞外體歸類為生物製劑 (Biologics)
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 FDA)將具有醫療、預防或治療宣稱的人源胞外體(細胞外囊泡/外泌體)明確歸類為「生物製劑(Biologics)」,此一監管態度也引領了國際法規制定策略人源胞外體,將其歸類為生物製劑 (Biologics) 管理的高度共識。
FDA將胞外體(細胞外囊泡/外泌體)列入「人體細胞、組織及細胞與組織相關產品」(Human Cells, Tissues, and Cellular and Tissue-Based Products, HCT/Ps)之監管範圍;並依《公共衛生服務法》(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第 361 條免責條款管理,或歸類為第 351 條所規範之生物製劑藥品。
第361 條HCT/Ps定義之產品,須符合下列條件,包括最小操作(Minimal Manipulation)、同源性使用(Homologous Use),以及不具全身性作用,或其主要功能不依賴活細胞之代謝活性。符合前述條件之 361 類產品,通常無須取得 FDA 上市前核准,惟仍須遵循良好製造及感染控制等相關規範。
但胞外體製劑並不符合 361 免責條款定義。胞外體乃是細胞的分泌物,並非傳統定義下之「組織」,且其經由實驗室不同程序分離、純化、濃縮步驟所得; 其作用機制為藉由旁分泌作用,進而調控組織免疫、促進組織再生或改變細胞訊號傳遞等等,這也並不符合所謂與來源組織原始功能一致的「同源性使用」。
因此,胞外體產品被歸類為《公共衛生服務法》第 351 條下之生物製劑。意即,若規畫進行臨床試驗,須提出新藥臨床試驗申請(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Application, IND);若規劃上市行銷,則須申請生物製劑許可證 (Biologics License Application, BLA)。
對介入性治療實務而言,FDA規範意涵相當明確: 任何胞外體製劑若要合法用於人體,唯一的合法途徑是依照規定提出新藥臨床試驗提出IND申請,在經由機構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Institutional Review Board, IRB)監督下,依優良製造規範(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製備,同時具備預先訂定之放行規格與每批次之無菌及品質檢測,並完成 一至三期臨床試驗,取得BLA,才能正式上市販售。
歐盟(EU)也將細胞外體相關療法歸類為生物藥品。根據歐洲指令Directive 2001/83/EC與法規 Regulation 1394/2007/EC,若胞外體是直接自細胞純化而得,或其內含具有可被功能性翻譯RNA、並預期產生治療效果,則可被歸類為先進治療醫藥產品 (Advanced Therapy Medicinal Products, ATMPs)進行監管。
因此,其品質控制、製造流程與臨床評估皆須符合GMP以及化學、製造與管制(CMC)相關要求,以確保產品在整個生命週期中維持一致的藥品品質;在取得上市許可前,須由歐洲藥品管理局(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 EMA)之先進療法委員會(CAT)審查其品質、安全性與有效性。此外,若產品封裝了重組核酸或可調控基因的成分,也可能在此架構下被視為基因治療藥品。
美國FDA率先將具有醫療、預防或治療宣稱的人源胞外體(細胞外囊泡/外泌體)明確歸類為「生物製劑(Biologics)」,此一監管態度也引領了國際法規制定策略人源胞外體,將其歸類為生物製劑 (Biologics) 管理的高度共識。(圖/ ChatGPT生成)2019年起 US FDA多次發布胞外體產品公共安全通知與警告信
2019 年,US FDA因多起病人接受以胞外體名義販售之未經核准製劑發生嚴重不良事件後,發布胞外體產品公共安全通知 (Public Safety Notification on Exosome Products)。
次年 (2020),FDA 進一步針對再生醫學產品發布消費者警示(Consumer alert on regenerative medicine products including stem cells and exosomes),提醒臨床醫師與病人,相關幹細胞與胞外體產品屬藥品、生物製劑或醫療器材之監管範圍,須先取得 FDA 核准始得上市。
2024~2025 年間,FDA 陸續對多家販售所謂「胞外體」及類似產品之公司與診所簽發嚴厲的警告信 (Warning Letters),包括Chara Biologics、Evolutionary Biologics 等多家知名胞外體供應商。
FDA設定醫美與皮膚護理的法規態度,將微針導入視同為藥品行為、胞外體包裝成保養品以規避藥品審查等,皆不被允許。
FDA 明確規範,即使將胞外體產品宣稱為「外用塗抹」或「醫美護膚」,一旦施用時搭配了微針(Microneedling)、水光槍、雷射導入,或直接進行皮下注射,即認定為「系統性施用」,其產品必須先取得 FDA 藥品核准。
此外,原料商於產品標註「僅供研究使用(RUO, Research Use Only)」之免責也無效;FDA 於發出的多份警告信中強調,只要產品的實際銷售對象是醫美診所、水療中心,或廣告暗示了人體療效,即RUO免責聲明無效。
亞太「東協十國加三」(ASEAN Plus Three Cooperation, APT)
日本、韓國、中國 列入生物製品管理
日本於胞外體療法之監管架構採取雙軌制。2014年11月施行《醫藥品醫療機器等法》(Act on Pharmaceuticals and Medical Devices, PMD Act)以及《再生醫療安全性確保法》(Act on the Safety of Regenerative Medicine, ASRM),希望在確保病人安全的情況下,透過允許再生醫療產品(包括胞外體療法)取得附條件且具時限的核准,加速再生醫療產品的可使用性,以促進創新療法的發展。
日本法規定義再生醫療製品必須含有「活細胞(Living Cells)」成分。由於胞外體是由細胞分泌、不含活細胞成分的奈米級囊泡,因此,醫藥品醫療機器綜合機構 (PMDA) 在《醫藥品醫療機器等法 (PMD Act)》審查框架下,將胞外體視為生物製品(Biologics)」(類似疫苗、血液製品或重組蛋白),而不納入「再生醫療製品」管理。
若要將胞外體作為商品進行臨床療效廣告並上市銷售,必須通過標準的臨床試驗,並申請新藥或生物製品的製造販賣審查(Marketing Authorization)。
然而,日本目前尚無直接針對胞外體的專門立法或細部規範,對胞外體的管理大多仍限於《醫師法》與《醫療法》所提供的一般性監督範圍。因此,胞外體療法常在缺乏完整科學驗證或充分法規審查的情況下,被應用於臨床場域,導致即使缺少充分的有效性或安全性資料,仍已廣泛使用。
雖然雙軌制原意是透過風險分級與認證審查委員會,在病人可近性與安全性之間取得平衡,但胞外體因來源、培養條件及製程差異而有不同特性,對產品品質之標準化與批次穩定性造成重大挑戰,而現行細胞治療架構尚未能完全處理這些問題。
韓國對胞外體療法的監管,主要依據 2019 年 8月制定、並於2025年2月生效的《先進再生醫療及先進生物製劑安全與支援法》(Act on the Safety of and Support for Advanced Regenerative Medicine and Advanced Biological Products ), 藉由透過對先進再生醫療治療(包括胞外體療法)的研發、製造與臨床應用建立嚴格監督機制,以保障病人安全並確保產品品質。
食品醫藥品安全處(Ministry of Food and Drug Safety, MFDS) 2024 年亦已發布胞外體產品專門指引,胞外體產品被歸類為「生物製劑」,並依照類似細胞與基因治療的標準進行監管,同樣要求明確之來源材料、經驗證之分離與特性鑑定方法、非臨床藥理與毒理資料,以及於 GMP 架構下進行正式臨床研究。
中國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National Medical Products Administration, NMPA)及其藥品審評中心(CDE)已於2025年公告將胞外體視為「先進治療藥品 (ATMP)」或生物製品來管理。胞外體被歸類為細胞衍生物藥品,必須符合嚴格的 GMP 標準,與創新藥及幹細胞藥物採取同等級別的監管框架。
亞太「東協」之印尼、越南、新加坡 視為新藥與生物製品
印尼2025 年正式頒布了第 8 號 BPOM 法規(Peraturan BPOM No. 8 Tahun 2025)《先進治療產品評估指南》,將胞外體與分泌組 (Secretome)等細胞衍生物,正式與幹細胞(Stem Cells)、NK細胞等共同列為先進治療醫療產品 (ATMP)。
任何宣稱具有治療功能、組織再生,或在美學診所使用之胞外體,均被視為新藥與生物製品,需通過印尼本土或國際認可的臨床試驗。
另根據 Indonesia's Food And Drug Authority BPOM 2024 年底發布的官方公告(No. HM.01.1.2.11.24.159),胞外體產品若配合針頭、微針(Microneedling)或水光槍注入真皮層,則不屬於化妝品範疇,以藥品管轄。
越南對胞外體的監管完全跟隨「東協化妝品指令(ACD, ASEAN Cosmetic Directive)」與國際藥品標準,在化粧品上禁止人源成分,在醫療與醫美應用上則必須走生物製品藥品審查程序。
凡是涉及「注射、施打、針頭導入、微針操作」的胞外體製劑,在法規分類上完全不屬於化妝品,而是納入西藥與生物製品(Biological Products / Biologics)進行管理,由越南衛生部越南藥品管理局 (Drug Administration of Vietnam, DAV) 負責監管,進行新藥級審查:胞外體製劑必須申請藥品查驗登記(Marketing Authorization)。
新加坡作為東協的核心國家,其法規高度接軌國際,由新加坡衛生科學局 (Health Sciences Authority, HAS)統一把關。自2021年 3 月起,新加坡實施了《健康產品(細胞、組織和基因治療)條例》(Health Products (CTGTP) Regulations 2021),由於胞外體是高度加工、純化並改變細胞原始特性的細胞分泌物,因此被歸類為高風險的 Class 2 CTGTP (第二類細胞、組織和基因治療產品)。
並強制胞外體新藥註冊與臨床試驗,依《健康產品法》(Health Products Act)嚴格禁止任何醫美診所(Aesthetics Clinics)使用未經核准的外泌體製劑進行侵入性注射或微針操作。
臺灣「製劑」與「技術」雙軌
臺灣將胞外體明確歸類為高風險的「細胞外囊泡製劑」,其監管位階等同於藥品與生物製品。
隨著臺灣《再生醫療法》與《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合稱「再生醫療雙法」)於 2026 年 1 月 1 日正式上路,任何宣稱療效、用於疾病治療或以「侵入性(如注射、點滴、微針導入)」方式施打的胞外體,皆必須進入嚴格的醫療製劑與醫療技術審查流程。
臺灣對醫療用途的胞外體採取「製劑」與「技術」雙軌並行的管理模式。《再生醫療製劑管理條例》(管產品、管藥商)明示:商品化、可大量生產並跨院販售的「人源胞外體製劑」被視為再生醫療製劑(即新藥)。
其製造規範必須在符合PIC/S GMP規範的細胞製備場所(GTP/GMP 產線)進行生產;審查流程則須提交完整的 CMC (化學製造管制)文件、非臨床毒理報告,並透過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 申請臨床試驗(IND),最終取得新藥許可證方可上市販售。
《再生醫療法》(管技術、管醫院)則規範:若胞外體是作為特定醫療機構內客製化、特定病患的醫療技術(非商品化大量生產),必須由合格的醫療機構與醫師操作,且須通過嚴格的人體試驗審查。嚴格禁止來自非法胚胎、胎兒組織等來源,防範倫理與生物安全風險。
財團法人醫藥品查驗中心(CDE) 與衛福部已相繼發布專門指引,作為胞外體新藥開發與臨床試驗的審查依據,包括《細胞外囊泡製劑製造與管制之研發策略指導原則》,主要針對胞外體製劑的「起始原料品質(細胞源頭)」、「純化技術」、「特性分析(如囊泡大小、表面標記蛋白)」與「穩定性測試」訂定詳細指引;《人類胞外體製劑臨床試驗申請指引》,則明確規範人源胞外體在申請臨床試驗時的安全性評估。
目前,台灣尚無任何一款胞外體製劑通過藥品查驗登記或獲得醫療技術核准上市。
印度、澳洲、加拿大 列為生物藥品
印度目前尚未完成專門針對胞外體療法的獨立法規架構,但其管理現階段主要納入既有的生物製劑、幹細胞研究與再生醫學法規體系之下,法規依據為《1940 年藥品與化妝品法》及其相關施行細則。
在此架構下,胞外體產品被視為生物藥品 (Biological Products),必須符合 GMP 規範,並達到中央藥品標準管制組織(Central Drugs Standard Control Organization, CDSCO) 所制定的品質標準。
此外,印度政府於 2019 年發布了「基因治療產品開發與臨床試驗的國家指引」(National Guidelines on Gene Therapy Product Development and Clinical Trials),涉及胞外體療法的臨床試驗,必須事先經由印度藥品總監 (The Drugs Controller General of India, DCGI),取得 CDSCO 及相關已註冊倫理委員會的核准,並遵循《2019 新藥與臨床試驗規則(NDCT Rules 2019)》的完整要求。
澳洲目前尚無獨立、專門針對胞外體的單一法典。澳洲將胞外體定義為高風險「生物製品」,納入《生物製品》(Biologicals)框架管理:澳洲醫療用品管理局TGA (Therapeutic Goods Administration) 根據《1989 年醫療用品法案》,將以治療、修復為目的或經由侵入性施用的胞外體產品,歸類為人類細胞與組織產品(HCT 產品)中的生物製品。
商品化的胞外體針劑,必須通過臨床前試驗與臨床試驗(Clinical Trials),並向 TGA 提報完整的化學製造管制(CMC)與 CGMP 工廠認證,登錄澳洲醫療用品登記處 (Australian Register of Therapeutic Goods, ARTG)是唯一合法的上市路徑。
涉及到皮下注射、靜脈點滴,或搭配微針(Microneedling)、水光槍、雷射導入真皮層,在澳洲 TGA 的定義也不屬化妝品範疇,屬於醫療藥品行為。
不過,澳洲針對自體細胞及組織製品特有的醫院有豁免條款(Excluded Goods)。根據澳洲《2018年醫療用品(排除商品)認定》《Therapeutic Goods (Excluded Goods) Determination 2018》,若是屬於自體來源(Autologous,例如由註冊醫師在醫院內針對其直接照護之病患進行採集、製備,並僅用於該名病患的臨床醫療),且完全沒有對公眾進行任何商業廣告宣稱,則該「技術操作」可能獲得 TGA 的監管豁免,但這僅限於高度特定、非商品化的醫療機構內部行為。
加拿大衛生部生物製劑與放射性藥物管理局Biologic and Radiopharmaceutical Drugs Directorate (BRDD) 將胞外體正式歸類為生物藥品(Biologic Drugs)。唯一合法方式,是向加拿大衛生部遞交臨床試驗申請(CTA, Clinical Trial Application),並在核准的試驗機構框架下對特定受試者施用。
凡是透過皮下注射、靜脈點滴,或在醫美診所搭配微針(Microneedling)、水光槍、雷射導入真皮層的胞泌體產品,在法規上皆不屬於化妝品,而是納入新藥管轄。
澳洲針對自體細胞及組織製品特有的醫院有豁免條款(Excluded Goods)。(圖/ ChatGPT生成)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阿聯酋UAE)胞外體多層級監管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阿聯酋UAE)的穆斯林人口約佔總人口的74.5%。除本土阿聯酋公民之外 (幾乎皆為穆斯林),該國擁有高達89%的外籍人口,包括印尼、馬來西亞、巴基斯坦、孟加拉、印度、伊朗。
近年,杜拜及阿布達比轉型為全球再生醫學與醫美重鎮下,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對於胞外體及細胞治療的監管制度,發展出了一套由聯邦與地方衛生局共同管轄之多層級審查體系。
聯邦層級之阿聯酋衛生與預防部 (Ministry of Health and Prevention, MoHAP),依據2020年通過、2022 年正式實施的內閣第 6 號決議(關於臍帶血、幹細胞及其他核細胞標準)進行頂層監管;地方層級由杜拜衛生局 (Dubai Health Authority, DHA) 與阿布達比衛生部 (Department of Health Abu Dhabi, DoH) 進行管轄。
整體而言,阿聯酋對胞外體療法的法規立場仍處於持續發展階段,目前尚未明確建立一套專屬胞外體療法的獨立監管架構,然其方向大致與國際趨勢一致,將胞外體納入較廣泛的生物製劑、再生醫學及細胞先進治療產品的管理方式。
阿聯酋對於人源胞外體的品質管控,要求符合 GMP(優良製造規範)實驗室認證、與獨立檢驗與證書,確認每一批次的產品都必須經過純度與活性的獨立測試,且診所必須為患者提供具備可追溯性(Traceability)與安全性的品質保證證書。
胞外體(含細胞外囊泡及外泌體)作為生物醫學科技的前沿領域,引發了科學家與產業瘋狂的研究與追逐熱潮,但迄今全球尚無任何以胞外體為產品被核准上市,以至於全球各國普遍將外泌體視為高風險生物製劑監管。(圖/ ChatGPT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