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德(4123)國內第五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修正為國內第五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日期2023-03-15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4123 晟德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2/03/15    發言時間    16:50:28
發言人    林秀月    發言人職稱    董事長室協理    發言人電話    2655-8680分機301
主旨    本公司國內第五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修正為國內第五次 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暨其發行及轉換辦法修訂公告
符合條款    第    53    款    事實發生日    112/03/15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2/03/15
2.公司名稱: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於109年9月8日依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相關規定,發行國內第五次無擔保轉換
公司債計新台幣壹拾伍億元整。茲因本公司發行國內第六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故依
本公司國內第五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七條之規定,於國內第六次有
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之日起,比照該有擔保轉換公司債,設定同等級之債權或同順位
之擔保物權。國內第五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因此修改為國內第五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並委託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擔保銀行。
6.因應措施: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國內第五次轉換公司債之發行及轉換辦法修正條文對照如下:
A.修正前條文:
(1)發行轉換辦法標題:
國內第五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2)一、債券名稱:
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國內第五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以下簡稱「本轉換公司債」)
(3)七、擔保情形:
本轉換公司債為無擔保債券,惟如本轉換公司債發行後,本公司另發行或私募
其他有擔保附認股權公司債或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時,本轉換公司債亦將比照該
有擔保附認股權公司債或有擔保轉換公司債,設定同等級之債權或同順位之擔
保物權。

B.修正後條文:
(1)發行轉換辦法標題:
國內第五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2)一、債券名稱:
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國內第五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以下簡稱「本轉換公司債」)
(3)七、擔保情形:
(一)本轉換公司債委託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擔保銀行(以下簡稱
「保證銀行」)。保證期間自本轉換公司債款收足日起至本轉換公司債依本辦法
所應付本息等從屬於本轉換公司債之負債全部清償為止,保證範圍為本轉換公司
債未清償本金加計應付利息及從屬於主債務之負債。
(二)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或受託人)如擬就本轉換公司債向保證銀行請求付款,
保證銀行將於接獲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或受託人)依本轉換公司債規定請求付款
之通知後十四個銀行營業日內付款。
(三)在保證期間內,本公司若發生未能按期還本付息,或違反與受託銀行簽訂之
受託契約,或違反與保證銀行簽訂之「委任保證契約」(簡稱保證契約),或違反
主管機關核定事項,足以影響公司債持有人權益時,本轉換公司債視為全部到期。
(四)本轉換公司債持有人請求保證銀行給付本轉換公司債之保證款項時,應由本
公司債債權人簽屬切結書,切結其對經保證銀行保證之本轉換公司債債權已全數
自保證銀行受償,並不得再對保證銀行請求履行本轉換公司債之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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