達邦蛋白(6578)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75.5萬股,暫估109~112年費用化金額1587萬元

撰文環球生技
日期2020-03-23
個股資訊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達邦蛋白 公司提供
 

 

序號  6 發言日期  109/03/20 發言時間  19:46:10
發言人  鄭麗雪 發言人職稱  財會處協理 發言人電話  (06)384-0771
主旨   公告本公司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事宜
符合條款 第  11款 事實發生日  109/03/20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20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發行價格為每股新台幣零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共計755,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發行總額為新台幣
7,550,000元。
4.既得條件:符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所訂之服務年資、績效考核及未曾有
違反法令、公司服務協議及承諾書、公司工作規則、商業道德行為守則等相關規範及
約定之情事者。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既得
條件者,除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另有規定外,其股份本公司全數以
發行價格買回並予以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予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實
際得為認購之員工及得認購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
功績或其他管理上所需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提報董事會同意。
    單一員工得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數,加計其得認購之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 
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
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
證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並激勵員
工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增加競爭力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最大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109年度擬提股東常會決議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為755,000股
,假設以每股新台幣零元為認購價格全數發行,並考量員工既得期間,於既得期間分
年認列相關費用。若全數達成既得條件,設算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15,870
仟元(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民國109年2月6日~民國109年3月19日計三十個營業日加
權平均成交價格21.02元擬制估算)。依既得條件,暫估109年~112年費用化金額分別
約為新台幣3,094仟元、7,666仟元、3,701仟元及1,409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以民國109年1月9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9,362,411股
暫估109年~112年費用化後對每股盈餘可能影響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11元、0.26元、
0.13元及0.05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本公司持續提升產能,拓展海外市場,同時開發乳酸菌
及功能性胜?應用產品,未來年度之營收獲利預估持續呈成長趨勢,面對未來營運需
求與市場競爭,公司需要更多優秀人才,故整體評估,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
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亦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員工將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在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
不得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股東會表決權及選舉權:由交付信託保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執行之。
(三)員工依本辦法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之前,其他權利包括
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
普通股股份相同。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一)員工依本辦法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須於既得條件達成前,交付信託保管,
並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派之人代表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簽訂信託契約。於符合既
得條件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既得部分之股份自信託帳戶撥付至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
(二)簽約及保密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的發行總單位數、認股價格、分配原則、實際得為認股之員工名
單等事項確定後,由本公司承辦單位通知員工簽署授與約定書、交付信託等相關文件
。得為認股員工未簽署相關文件者,即喪失認購資格。
2.得為認股員工均應遵守本公司保密規定,不探詢他人或洩漏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
新股相關內容及數量,若有違反之情事,本公司得依情節輕重懲處之。
3.任何經本辦法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及其衍生權益之持有人,均應遵守本辦法、授
與約定書及信託相關規定。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且需經股東
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正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因主
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
得發行。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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