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華(4172)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50萬股,預估110~111年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約913萬元

撰文環球生技
日期2021-04-07
個股資訊
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4172 因華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0/04/06    發言時間      17:23:15
發言人      郝為華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87977607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符合條款     第  9款     事實發生日      110/04/06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4/06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0元,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500,000股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日)後於各既得
時點仍在職,且達成公司要求之績效條件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時點及股份比例如下:
第一次發行:
1.獲配屆滿半年,可既得股份比例50%。
2.獲配屆滿一年,可既得股份比例50%。
3.獲配對象為對本公司營運業務發展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員工,其獲本次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之既得時點與股份授權總經理核定,董事長核決。
第二次發行:
1.獲配屆滿半年,可既得股份比例50%。
2.獲配屆滿一年,可既得股份比例50%。
3.獲配對象為對本公司營運業務發展有特殊或重大貢獻之員工,其獲本次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之既得時點與股份授權總經理核定,董事長核決。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依「民國一一○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發行辦法」,第五條第四項規定處理。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員工資格條件:對象以本公司之正式編制內之全職員工為限。
   實際得為獲配之員工及其得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其年資、職級、工作績效、
   整體貢獻或特殊功績或其它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總經理核定並經
   董事長核決後,提報董事會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
   惟具董事及(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2)得獲配之股數: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六十條之九〈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之
   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
   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
   千分之三,且加計發行人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
   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向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解除前述限制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
   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
 ,並激勵員工對公司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合計500,000股,以一一O年三月二十六日本公司普通
 股股票收盤均價每股新台幣18.25元計算,預估全數發行可能費用化之總金額為新
 台幣9,125仟元。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對民國一一O年度、民國一一一年度之估
 算分別為2,738仟元、6,387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若以一一O年三月二十六日本公司目前實際流通在外股數86,545,500股,預計發行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占目前實際流通在外股份總數之比率為0.58%,對每股稅後盈餘
影響情形於民國一一O年度、民國一一一年度分別約為0.03元、0.07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
  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等事項,皆委託信託保
  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3.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符既得條件前,無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受配及現金增
  資之權利。
4.既得期間內如因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而退還現金時,因該獲配而未既得之減資退
  款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及期限時,併同該既得股票無息交付員工;惟若
  屆滿期限未達既得條件時,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既得條件達成前,應以股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並於獲
  配新股時,由獲配員工授權本公司代為簽訂、修訂信託有關合約。
2.達成既得條件之情形,如可既得股數與股份撥交員工之日期等相關事宜,以本公
  司公告為準。
3.民國一一○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授權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依相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案送呈一一O年股東常會通過,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需為變更時,授權
董事長全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