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公開發行公司) 6827 巨生醫 公司提供
序號 3 發言日期 110/09/02 發言時間 16:09:39
發言人 王先知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591-0360
主旨 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追認修訂110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符合條款 第 9 款 事實發生日 110/09/02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0/09/02
2.發生緣由:
(1)原公告申報日期:110/03/31
(2)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於110年3月31日公告董事會決議發行110年限制員工權
利新股,公告內容包括發行期間、認股權人資格條件及相關發行認股辦法等內容。
(3)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a)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8/23日金管證發字第1100353880號函指示,提報
110/9/2董事會通過追認修訂第110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第五條第八項
及第九條。
(b)修訂前條文
第五條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
(八)未達既得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1.既得期間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
、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既得期間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可參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且其
取得之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不需交付信託保管且不受既得期間之限
制。
(略)
第九條 其他重要事項
(略)
(二)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其股東會表決權與本公司其他普通股相同,並於本
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
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本辦法之「給與日」之決定,依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1)基秘
字第139號: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處理疑義之規定辦理。
(c)修訂後條文
第五條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
(八)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前股份權利受限情形: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員工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
、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仍可參與配股配
息及現金增資認股,且其取得之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不需交付信託
保管且不受既得期間之限制。
3.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其股東會表決權與本公司其他普通股相同,並於
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
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略)
第九條 其他重要事項
(略)
(二)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本辦法之「給與日」之決定,依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101)基秘
字第139號: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處理疑義之規定辦理。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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