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瑞(6472)通過收購美國藥廠Upsher-Smith,取得在美國本土的第一個製造基地

撰文環球生技
日期2024-01-16
個股資訊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6472 保瑞 公司提供
序號    3    發言日期    113/01/16    發言時間    16:57:51
發言人    陳世民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7901555
主旨    公告本公司召開重大訊息記者會內容
符合條款    第    51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1/16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01/16
2.公司名稱:保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台北,台灣,2024年1月16日 – 保瑞藥業(以下簡稱「保瑞」,台灣證券交易所
股票代碼:6472)今日宣布董事會通過旗下第一個美國公司收購案,將以總價金不
超過美金2.1億元、向日本製藥集團Sawai Group Holdings Co., Ltd.及日本住友商
事集團旗下美國子公司Sumitomo Corporation of Americas,收購總部位於美國明尼
蘇達州之製藥公司Upsher-Smith Laboratories, Inc.(以下簡稱「Upsher-Smith」)。

Upsher-Smith為一美國本土在地之製藥公司、成立於1919年並自2017年起由日本製藥集
團Sawai Group Holdings取得多數股權運營管理,旗下擁有48項上市量產藥品、產品
組合多元,並在明尼蘇達州之Plymouth(普利茅斯)與Maple Grove(梅普爾格羅夫)
設有兩間製造工廠。在美國當地製藥產業中,Upsher-Smith以堅強的製造實力、強大的
經銷網絡、及信譽卓著的客戶關係服務等,享有極高之評價。

此一併購不僅是保瑞集團進攻美國本土市場的第一個灘頭堡,更為保瑞集團之核心-
全球CDMO代工業務、以最具效率的方式取得成為全球CDMO代工翹楚所需之產能規模與 
服務廣度。位於明尼蘇達州的兩個製造基地,不僅具有商業化量產之實績、可生產之
藥品劑型包含口服固體、粉體(口服與局部用藥皆備)、液體,並設有包裝產線;
其中,位於Maple Grove的生產基地為目前美國口服固體製劑廠中單一最大廠區、廠房
內部使用面積達60萬平方英尺以上,甚至擁有自己的倉儲及物流中心。透過此次結合,
保瑞不僅順利取得更具規模的優勢產能、以支持其全球CDMO業務之拓展與成長,更能
透過整合取得之資產、提供全球CDMO客戶更為完整之代工服務、延伸至遍及美國整體市 
。場渠道之物流管理服務。

此外,Upsher-Smith獨特的產品組合也為保瑞旗下全球銷售業務在美國市場提供了極為
關鍵的成長契機;運用其在美國藥業超過百年之行業熟稔度與深厚的上下游關係經營,
Upsher-Smith成功地建立了一個專精於開發、營銷品牌學名藥之特殊專業獨有渠道,並
擁有多項已上市、已送件申請之產品組合,以獲取品牌學名藥更具競爭優勢的成本結構
及更好的產品獲利。Upsher-Smith所創建的營銷團隊、特殊渠道與產品組合不僅為原有
的美國銷售業務帶進了立即可貢獻獲利的營收來源、分散降低原偏重少數學名藥產品之
營運風險,更為安成未來業務開發重點,包含更多品牌學名藥、甚而新劑型新藥
505(b)2等專案開發上市開拓了更為多元的市場競爭優勢。

針對本次收購交易,保瑞集團董事長盛保熙表示:「我們很高興能在2024年初即與大家
分享保瑞又一個重要的歷史里程碑,打下了保瑞集團進軍美國市場最關鍵的發展佈局,
並帶領保瑞集團蛻變晉身為全球CDMO代工業務與全球銷售業務之世界級佼佼者。

Upsher-Smith所建立的特殊競爭優勢與保瑞集團長期成長策略將會是完美的互補搭配!
Upsher-Smith旗下新擴建完成、並已獲美國FDA查核通過之製造廠區總產能達35億劑,
不僅使得保瑞集團取得在美國本土的第一個製造基地,Maple Grove單一廠區面積超過
60萬平方英尺更接近保瑞竹南廠一期與二期合計面積的四倍大,使得保瑞集團一舉躍昇
為全美最大的口服固體製劑廠之一,更奠定了我們成為全球前十大CDMO代工廠家遠景之
關鍵地位。

而Upsher-Smith在品牌學名藥營銷業務上所打造的特殊通路平台則將大幅強化保瑞集團
在美國當地銷售業務之競爭優勢、帶進完全互補的產品組合與極具市場區隔之銷售渠道
。我們非常有信心、並將投入所有資源致力完成,透過另一次成功的整合執行,加速
保瑞集團在全球市場的拓展與成長!」
此次交易之交割需視相關主管機關核可之審查進度而定。待所有交割前應完成事項達成
後,保瑞將通過旗下美國全資子公司取得Upsher-Smith之100%股權。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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