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生技法規前瞻化 帶動產業發展

撰文記者 吳靜芳
日期201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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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金洌/中央研究院特聘研究員兼秘書長

台灣農業生技法規目前迫切需要與國際接軌,國內法規主管機關則應隨時注意並修正配合科技發展。以目前台灣農業生技發展兩大重要領域動物疫苗及GMO (基因改造生物)來說,現行法規仍不足以幫助學研界及廠商商業化技術。

在動物疫苗方面,我國廠商符合歐盟認證,品質標準高,可進軍2020年上看70億美元的國際市場。國內廠商絕大多數的目標市場為東南亞地區,政府應代表廠商進行貿易突破,爭取法規互相認證。

回到研發端來看,目前學研界到產業界的商化遲滯已久。現行法規規定,人用疫苗廠商在人體試驗時,可以委託擁有GMP認證工廠的廠商生產試驗用藥,其產品所有權與銷售權仍屬原研發公司,動物疫苗則不然。

動物疫苗一旦委託生產,產品部分權利會分配予生產單位,也間接使得學研界研究常常停在田間試驗。法規必須放寬動物疫苗田間試驗生產的規定,使原研發者仍可保留所有權利。

例如,目前雖然學研界有石斑魚神經壞死病毒及虹彩病毒疫苗等水產疫苗研究,但礙於法規無法產業化,技轉緩慢。台灣水產疫苗商化唯一成功的是農委會的家畜衛生試驗所,他們透過自有的GMP廠,得以商業化石斑魚虹彩病毒不活化疫苗生產技術,但又因針劑產品不符合市場浸泡及口服需求傾向,推廣成績不盡理想。

推動品系科學化管理 解決品種外流問題

另外,政府也應積極建立台灣水產產業的科學化品系管理。最明顯的例子就是享有「石斑王國」的台灣養殖業,因長年欠缺科學化品系管理,一直飽受品種外流所苦。

早期,民間水產育種的突破是從野生品種培育出有生殖能力,並能大規模生產受精卵。但台灣的育種過程僅依靠漁民或廠商的經驗法則,並無嚴謹地保存每個原始品系的免疫力、飼料轉換率、成長速率以及體型等生物性狀的生物標記;再加上將石斑魚種魚來源以種內雜交為主,長久下來基因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