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1/10
2.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3.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4.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元):1,391,090,272
5.預定買回之期間:107/01/11~107/03/10
6.預定買回之數量(股):800,000
7.買回區間價格(元):75.00~130.00,公司股價低於區間價格下限,將繼續買回
8.買回方式:自集中交易市場買回
9.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75
10.申報時已持有本公司股份之累積股數(股):0
11.申報前三年內買回公司股份之情形:
無買回
12.已申報買回但未執行完畢之情形:
不適用。
13.董事會決議買回股份之會議紀錄:
案 由:擬買回本公司股份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本公司擬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及「上市上櫃公
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本公司股份,並辦理註銷股份。
(二)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相關事項如下:
1.買回股份目的: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
2.買回股份種類:普通股。
3.買回股份總金額上限:本公司依法可買回股份之總金額上限為新台幣1,391,090,272元,
本次計畫買回之總金額上限為新台幣104,000,000元整。
4.預定買回之期間:民國107年1月11日至民國107年3月10日止。
5.預定買回之數量:800,000股。
6.買回區間價格:每股新台幣75元至130元,若股價低於此區間價格之下限,公司將繼續執
行買回股份。
7.買回之方式:自櫃檯買賣市場買回。
8.預定買回股份占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1.75%,並且本次買回本公司股份業已考慮
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次買回庫藏股之會計師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請參閱議事資料附件二。
(四)本公司將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及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本
案件,並依「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規定,公司申報買回股份應檢附「董事會
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書」,請參閱議事資料附件三。
(五)有關本公司本次買回股份相關事宜,擬提請董事會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日後如因主管
機關核示而有變更之必要者,亦授權董事長依主管機關核示全權辦理。本授權期限至民國
107年3月10日止。
(六)本案業經107年1月10日第一屆第十五次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並提請董事會決議。
決議: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14.「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轉讓辦法:
不適用。
15.「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之轉換或認股辦法:
不適用。
16.董事會已考慮公司財務狀況,不影響公司資本維持之聲明:
一、本公司經107年1月10日第六屆第二十次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
二分之一之同意通過,自申報日起二個月內於集中交易市場﹙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本公司
股份800,000股。
二、上述買回股份總數,僅占本公司已發行股份45,815,625股之1.75%,且買回股份所需金
額上限104,000仟元僅占本公司流動資產1,918,778仟元之5.42%,茲聲明本公司董事會已考
慮公司財務狀況,上述股份之買回並不影響本公司資本之維持。
三、本聲明書業經本公司上述同次董事會議通過,出席董事7人,7人同意本聲明書之內
容,併此聲明。
17.會計師或證券承銷商對買回股份價格之合理性評估意見:
達爾膚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買回股份價格報告書(摘錄)
資會綜字第17005982號
達爾膚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爾膚公司」)為買回該公司股份,依「上市上櫃
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之規定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發佈之「庫藏股疑義問
答彙整版」訂定股份買回價格,業經本會計師予以複核,茲將複核程序及結果說明如下:
一、經複核達爾膚公司預計於民國107年1月10日召開之董事會之會議通知,董事會預定
以每股新台幣75元至130元間買回該公司之股份800,000股,並於民國107年1月11日至民國
107年3月10日間執行完畢。
二、本會計師採行之複核程序及結果
(一)達爾膚公司預定買回公司股份所擬定之買回區間價格,係落在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證券期貨局發佈之「庫藏股疑義問答彙整版」所認為合宜之買回區間價格新台幣65.5元
至133.7元範圍內。
(二)達爾膚公司買回股份後對該公司之每股淨值、每股盈餘、股東權益報酬率、速動比率、
流動比率、現金流量狀況及財務結構並無重大影響。
(三)綜合上述(一)及(二)之複核程序,達爾膚公司預定買回公司股份所擬定之買回區間
價格及買回股份對該公司財務數據之影響,無重大不合理之處。
三、本意見書僅供達爾膚公司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申報買回其股份之用,
不得供其他目的之使用。
資 誠 聯 合 會 計 師 事 務 所
會計師 黃 世 鈞
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9 日
18.其他證期局所規定之事項: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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