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米醫材(6612)公告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30萬股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107/04/03 |
發言時間 |
15:03:02 |
發言人 |
盧佩琳 |
發言人職稱 |
經理 |
發言人電話 |
03-6579530 |
主旨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符合條款 |
第 |
9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7/04/03 |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4/03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本公司普通股300,000股。
4.發行條件(含既得條件、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等)之決定方式:
(1)既得條件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起,
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同時皆須符合年度個人績
效評核結果達一定標準以上,且善盡服務守則、未曾有違
反公司服務約定書及誠信廉潔、工作規則、與本公司間合
約約定或本公司規定等情事,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
比例如下:
既得期間 最近一次考績結果及分批既得數量
80分(含)以上 70~79分
獲配後任職屆滿一年 30% 20%
獲配後任職屆滿二年 30% 20%
獲配後任職屆滿三年 40% 30%
惟,有視同達成既得條件情形者,不在此限。
上述時間如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辦理。
(2)未符既得條件之處理: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如有屆滿上述所
定期限惟未符績效之既得條件者,其依本辦法獲配之股份
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予以註銷。
(3)員工離職、留職停薪、轉任關係企業、退休、資遣、死
亡等之處理: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5.員工之資格條件:
適用本辦法之員工,以授予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員工、具
有專業能力並可提供貢獻、且為公司營運相關之重點人才
為對象。實際得依本辦法獲配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
工、方式及數量,將參酌績效表現、整體貢獻、特殊功績
或其它管理上需要之條件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
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訂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獲
配員工具董事及(或)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
同意。
本公司發行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其數量應符合發行人
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條之九之規定。
6.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回報優秀員工對公司的貢獻,給予適當的鼓勵,
並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經營及研發專業人才、激勵員工
長期服務及提昇員工向心力與生產力,使成為經營團隊的
一份子,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7.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公司應於給與日衡量股票之公允價值,並於既得期間分年
認列相關費用。以民國107年3月23日收盤價設算估計最大
可能費用化金額為新臺幣15,150仟元,暫估民國108年度、
109年度及110年度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為4,545仟元、4,545
仟元及6,060仟元。
8.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及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以民國107年3月23日本公司已發行股份30,282,500股估列,
民國108年度、109年及110年度費用化後每股盈餘最大可能
減少金額為新臺幣0.15元、0.15元及0.20元。對本公司每股
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9.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10.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須立即直接交付本公司指定之機構
信託保管,並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派之代表人,代表員工與
股票信託保管機構簽訂及修訂信託契約。
11.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
分之一同意,並於107年送交股東常會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
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正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因主管機
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
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
長或其授權之人依相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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