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6472 保瑞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8/30 發言時間 01:40:36
發言人 陳世民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7901555
主旨 公告本公司113年度第一次海外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完成訂價
符合條款 第 51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8/29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08/29
2.公司名稱:保瑞藥業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公告本公司第一次海外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完成訂價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7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48225號函公告:
一、募集海外公司債總額、債券每張金額、發行價格及預定發行日期:
(一)募集海外公司債總額:美元200,000,000元整。
(二)債券每張金額:美金200,000元,美金200,000元以上者為美金100,000元
之整數倍數。
(三)發行價格:依面額100%發行。
(四)預定發行日期:113年09月05日。
二、募集海外公司債利率:票面利率為0%。
三、募集海外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
(一)除本公司已提前贖回、購回並經註銷或本公司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利情況
外,本公司債於到期日,將由發行公司依面額加計年利率2.75%之收益率
(每半年計息一次),將本公司債全數償還贖回。
(二)期限:自發行日起滿五年之日為到期日,到期日為118年9月5日。
四、轉換辦法及重要約定事項:
(一)轉換標的:本公司新發行之普通股
(二)轉換期間:除已提前贖回、購回並經註銷、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法令
規定及受託契約另行約定之停止過戶期間外,於本公司債發行滿90日之
翌日起至(1)到期日前十日止或(2)債券持有人行使賣回權之日或發行
公司行使提前贖回權之日(不含到期日)前第五個營業日止,債券持有人得
依有關法令及受託契約之規定向發行公司請求將本公司債轉換為發行公司
新發行之普通股股份。
現行法令規定之停止過戶期間如下:
1.股東常會開會前六十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三十日內,或其他依法暫停
過戶期間。
2.如發行公司辦理無償配股、配發現金股息或現金增資時,自發行公司無償
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
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準日止。
3.如發行公司辦理減資、自發行公司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
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4.如發行公司辦理股票變更面額,自發行公司向經濟部申請變更登記之前1個
營業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
5.其他依中華民國法律或臺灣證券交易所規定之停止過戶期間。
前述有關中華民國停止過戶期間之法令如有變更時,應依修訂後法令辦理。
(三)轉換價格:本公司債之轉換價格為參考價格之130%,即新台幣964.6元。參考
價格係指發行公司普通股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訂價日當日普通股收盤價新台幣
742元。
(四)轉換普通股股數:轉換時,以本公司債發行面額(即本公司債本金)乘以
定價日決定之固定匯率作為分子,再以請求轉換時之轉換價格為分母,計算
出可轉換發行公司之普通股股數。
固定匯率係指本公司債訂價日當日上午十一時參考Taipei Forex Inc.所顯示
之定盤價資料制訂之美元兌換新台幣之匯率,訂為1美元兌換新台幣31.962元。
(五)轉換價格之調整:
本公司債發行後,轉換價格應依受託契約相關反稀釋條款調整之。
(六)債券持有人賣回權:除下列情事發生,債券持有人不得要求發行公司於到期日
前將其持有之本公司債全部或部分贖回:
1.發行公司之普通股股票於台灣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或連續三十個營業日以上
停止交易時,債券持有人得請求發行公司依面額加計年利率2.75%所計算之
利息補償金(每半年計息一次)(下稱「提前賣回價格」)將持有之本公司
債全部或部分贖回。
2.發行公司有本公司債受託契約所定義之控制權變動之情事,債券持有人得要
求發行公司以提前賣回價格將持有之本公司債全部或部分贖回。
3.除已被提前贖回、買回並經註銷或債券持有人行使轉換權外,債權持有人得於
本公司債發行屆滿三年當日,要求發行公司以提前賣回價格將本公司債全部或
部分贖回。
4.債權持有人行使前述賣回權,及發行公司受理債權持有人之賣回請求,應依據
受託契約所訂賣回程序為之,發行公司將於受託契約所訂之付款日以現金贖回
本公司債。
上開提前賣回價格將按固定匯率換算為新台幣,並依該新台幣金額按當時匯率
(上午十一時參考Taipei Forex Inc.所顯示之定盤匯率)換算為等值美元。
(七)發行公司之提前贖回權:發行公司於下列情況,得提前贖回本公司債:
1.在發行屆滿三年之翌日至到期日前,如發行公司普通股在臺灣證券交易所之
收盤價格(以當時匯率換算為美元)連續三十個營業日中有二十個交易日
(如遇除權或除息者,於除權或除息交易日至除權或除息基準日之間,採用
之收盤價格,應先設算為除權或除息前之價格)達提前贖回金額(定義於後)
乘以當時轉換價格(以訂價日議定之固定匯率換算為美元)再除以面額後
所得之總數之130%時,發行公司得以面額加計年利率2.75%之收益率(每半年
計息一次)下稱「提前贖回金額」)將本公司債全部或部分贖回;
2.超過百分之九十之本公司債已被贖回、購回並經註銷或經債券持有人行使
轉換權利時,發行公司得以提前贖回金額將尚流通在外之本公司債全部而
非部分贖回;或;
3.當中華民國稅務法令變更,致使發行公司於發行日後因本公司債而稅賦負擔
增加或必須支付額外之利息費用或增加成本時,發行公司得以提前贖回金額
將本公司債全部而非部分贖回。本公司債持有人得選擇不由發行公司提前
贖回其持有之本公司債,但做此選擇之本公司債持有人即不得請求發行公司
負擔任何額外之稅賦或費用。
五、發行及交易地點:新加坡證券交易所_(Singapore Exchange Securities
Trading Ltd)。
六、發行方式若有約定由特定人認購之情事,應公告洽特定人認購之目的,特定人
認購之張數、總金額及發行人與特定人之關係:無。
七、資金運用計劃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償還現有海外銀行借款。
八、對股東權益之主要影響:本次所發行之海外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若於今年度全數
轉換,股本稀釋比率約為6.04%,尚無重大稀釋致影響股東權益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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