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德(4123)國內第五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變更擔保銀行、修訂發行及轉換辦法

日期2023-06-09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4123 晟德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2/06/09    發言時間     17:30:12
發言人     林秀月    發言人職稱     董事長室協理    發言人電話     2655-8680分機301
主旨      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五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變更擔保銀行暨 修訂其發行及轉換辦法
符合條款    第  53款    事實發生日     112/06/09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2/06/09
2.公司名稱: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原本公司112.03.15董事會決議委託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國內第五次
有擔保轉換公司債擔保銀行,今因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此籌組聯合授信
銀行團,提供聯合授信總額度新臺幣壹拾伍億參仟肆佰零伍萬元整,故第五次有擔保
轉換公司債擔保銀行變更為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主辦銀行,彰化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元大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聯合授信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銀行
之聯合授信銀行團。
6.因應措施: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本公司國內第五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之發行及轉換辦法修正條文對照如下:
A.修訂前
七、擔保情形:
(一) 本轉換公司債委託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擔保銀行(以下簡稱
「保證銀行」)。保證期間自本轉換公司債款收足日起至本轉換公司債依本辦法所
應付本息等從屬於本轉換公司債之負債全部清償為止,保證範圍為本轉換公司債
未清償本金加計應付利息及從屬於主債務之負債。
B.修訂後
七、擔保情形:
(一)本轉換公司債委託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主辦銀行,彰化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聯合授信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
管理銀行之聯合授信銀行團擔任擔保銀行(以下簡稱「保證銀行」)。保證期間自
「委任保證契約」生效日起,至本公司債依發行辦法所應付本金及利息補償金全
部清償之日、或本公司債債權收回、償還或本公司債全數轉換為普通股,或債務
人另委任其他金融機構提供保證且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以公告方式替代)時(以上
各情形以先發生者為準)為止。保證範圍為本轉換公司債未清償本金加計應付利
息及從屬於主債務之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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