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隼(4771)初上市時所出具之承諾事項暨其後續執行情形

日期2024-04-09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4771 望隼 公司提供

序號     4    發言日期     113/04/09    發言時間     18:26:49
發言人     張伯榮    發言人職稱     業務處處長    發言人電話     (037)582900
主旨      公告本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所出具之承諾事項暨其後續 執行情形
符合條款    第  51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09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04/09
2.公司名稱:望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25日臺證上一字第1121806159號
函及112年12月27日臺證上一字第1121806209號函辦理公告本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時所
出具之承諾事項截至113年度第1季執行情形。
本公司初次申請上市時,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之要求,出具承諾事項如下:
(1).江蘇視准為貴公司中國市場重要運營子公司,為保障股東權益,貴公司承諾,將於
    公司章程增訂:「若欲對直接或間接轉投資公司Green Wealth Investments
     Limited、Clear Precise Investments Limited、江蘇視准醫療器械有限公司
    降低持股比率,須先提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並經股東會同意,始得為之。」
    並提報最近一次股東會通過。
(2).本公司黃修權董事長承諾,本公司或子公司倘因申請初次上市暨辦理初次上市前之
    現金增資違反中國證監會發布之「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而
    遭受裁罰,黃修權董事長願無條件承擔本公司及子公司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
6.因應措施:
後續執行情形:
(1).將於113年度股東常會召集事由提案討論修改本公司章程案。
(2).截至目前為止,本公司並無違反中國證監會發布之「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 
    管理試行辦法」而遭受裁罰之情事。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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