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天(6917)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股,上限1000萬股

日期2024-05-10
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6917 竟天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3/05/10    發言時間    16:39:27
發言人    倪淑敏    發言人職稱    行政管理處長    發言人電話    03-6581866
主旨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案
符合條款    第    9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5/10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5/10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之對象及策略性投資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壹仟萬股為限,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得私募額度:本次私募於股東常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預計分一次或二次募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一)本公司為興櫃股票公司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1.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興櫃股票電腦議價點選系統內,本公司興櫃股票普通股
       之每一營業日成交金額之總和除以每一營業日成交股數之總和計算,並扣除無
       償配股除權及配息,暨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
 (二)本公司為上市櫃公司時,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
       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三)私募價格若低於股票面額之原因及合理性:
     依現行法令及前述定價方式,本次私募價格或有可能低於面額,惟私募發行之股
     份除得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轉讓外,其前述定價因已依據法令規範辦理
     且已反映市場價格狀況,應屬合理。若有該等情事發生時,則對於股東權益影響
     為實際私募價格與面額之差額產生之累積虧損,將視公司未來營運狀況消除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各次用途均全數用於為充實營運資金、健全財務結構或其他因應
 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目前尚須挹注營運資金,惟透過公開募集方式籌資,
 恐不易於短期內取得所需資金,考量透過私募方式,相對具時效性與便利性等因素,
 及為因應公司發展引進投資人等規劃,故以私募方式辦理具有必要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惟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
  董事會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私募價格,並視日後市場狀況與洽特定人情形
  訂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之普通股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
  惟本次私募新股轉讓之限制,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及主管機關相關法令函示辦理
  。本次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屆滿三年後,本公司始得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
  報補辦公開發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計畫之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資金運用進度、預計可能產
  生效益及其他未盡事宜,未來如因相關法令修正,或為因應客觀環境而須有所修正時
 ,擬授權董事會依規定辦理。同時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私募普通股之
  相關事宜並簽署相關契約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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