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景*-KY(4157):太景(北京)股權轉讓協議一案,仲裁庭判斷東陽光需支付欠付的里程碑款等履約協定

日期2023-09-04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4157 太景*-KY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2/09/04    發言時間    18:36:18
發言人    黃國龍    發言人職稱    董事長暨執行長    發言人電話    0281777020
主旨    代子公司太景醫藥研發(北京)有限公司公告仲裁結果
符合條款    第    2    款    事實發生日    112/09/04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申請人:太景醫藥研發(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太景北
京”);被申請人:宜昌東陽光長江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陽光”)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2023)中國貿仲京裁字第2350號。
4.事實發生日:112/09/0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針對106/03/27雙方股權轉讓協議中,完成III期臨床試驗之
里程碑款履約協定,太景北京依協議申請仲裁。
6.處理過程:
(1)太景北京於111/8/1委請律師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本公司並
於同日發布申請仲裁案之重大訊息。
(2)太景北京於112/9/4接獲仲裁庭於112/8/31作出仲裁判斷,被申請人東陽光須向申
請人太景北京支付其欠付的股權轉讓協議項下完成III期臨床試驗之里程碑款、因延
遲支付上述款項而產生的違約金以及太景北京為本案仲裁而支付之律師費及仲裁費。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本公司尚未認列此仲裁標的之收入)。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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