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世達(2352):明基電通董事會通過為明基醫院至港交所申請掛牌交易出具之承諾事項

日期2024-03-14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2352 佳世達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3/14    發言時間    14:17:47
發言人    洪秋金    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03-3598800#3202
主旨    代子公司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董事會通過為轉投資 公司BenQ BM Holding Cayman Corp.(明基醫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至香港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交易出具之承諾事項
符合條款    第    50    款    事實發生日    113/03/14
說明    
1.董事會日期:113/03/14
2.海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之子公司名稱:轉投資公司BenQ BM Holding Cayman Corp.
(明基醫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BBHC」或「發行人」)
3.與公司關係及持股(或出資額)比例:本公司直間接持股8.17%之轉投資公司
4.對公司或子公司財務、業務或股東權益具重大影響之承諾事項暨影響內容說明:
本公司之轉投資公司BBHC擬於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Main Board of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以下簡稱「港交所」)申請首次
公開發行股票及掛牌上市(以下簡稱「上市案」)。
為進一步保護投資者的權益,本公司作為發行人的股東,根據香港證券監督
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香港證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及港交所規定,提供相關承諾事項。現就承諾函中
可能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股東權益具重大影響之內容說明如下:
(一)關於本公司出售發行人股份的限制
    本公司承諾,除揭露於招股說明書或依據全球發售(global offering)或超額配售
    (over-allotment option)所為者外,自本公司持股揭露於發行人招股說明書之日
    起至發行人股份於港交所上市六個月之日止之期間(以下簡稱「初始閉鎖期間」)
    ,不出售其為實質受益人之發行人股份,或就該等其為實質受益人之發行人股份
    訂立出售協議,或設定選擇權、權利、利益或負擔;在初始閉鎖期間屆滿後之
    六個月之期間(以下簡稱「第二閉鎖期間」),不出售其為實質受益人之發行人
    股份,或就該等其為實質受益人之股份訂立出售協議,或設定選擇權、權利、
    利益或負擔,使其停止成為港交所《上市規則》定義之控股股東。整體而言,
    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股東權益影響不大。
(二)關於本公司就發行人股份設質之通知義務
    本公司承諾,於初始閉鎖期間及第二閉鎖期間,如為真誠商業貸款之目的將其為
    實質受益人之發行人股份設定質權予認可之機構(authorized institution,
    依Banking Ordinance (Chapter 155 of the laws of Hong Kong)之定義),
    或收到該等設質股份質權人將行使質權之通知,將迅予告知發行人。
    整體而言,對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股東權益影響不大。
5.公司及子公司因子公司掛牌出具之全部承諾事項:
一、本公司因上市案出具之全部承諾事項,內容摘錄如下:
    (一)關於出售發行人股份的限制
        詳上揭第4點之(一)
    (二)關於就發行人股份設質之通知義務
        詳上揭第4點之(二)
6.特別委員會(或審計委員會)審議日期:NA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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