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1813 寶利徠 公司提供
序號 4 發言日期 112/05/29 發言時間 14:43:58
發言人 李瑞賢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385-3934
主旨 公告本公司股東會決議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
符合條款 第 21 款 事實發生日 112/05/29
說明
1.股東會決議日:112/05/29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宋一新先生:董事
張立徽先生:董事
林龍凡先生:董事
何如祥先生:獨立董事
李宣進先生:獨立董事
張升瑞先生:獨立董事
張志宏先生:獨立董事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投資或經營管理其他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公司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
任職本公司董事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經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
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
宋一新先生:董事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
寶利徠光學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長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
香港九龍新蒲崗景福街101號啟德工廠大廈1期3字樓B室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
銷售各種光學鏡片業務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
以上公司為本公司投資公司,依權益法認列長期股權投資損益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無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