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明製藥(6659)獲核准延長109年度現增案之特定人繳款期間至10/14

日期2020-07-29

本資料由  (公開發行公司) 天明製藥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09/07/29 發言時間 17:54:52
發言人 張文昌 發言人職稱 財務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85218883
主旨 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109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 股案之特定人繳款期間。
符合條款 第 9 款 事實發生日 109/07/29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9/07/29
2.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109年度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經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
簡稱金管會)申請延長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之特定人繳款期間,業經金管會
109年07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350569號函核備在案。
二、本公司現金增資作業時程,原訂特定人繳款期限為109年07月15日,因
考量特定人認購作業狀況,擬將原股東認購不足股數洽特定人之繳款期間
延長至109年10月14日。現金增資發行條件、資金用途及認購價格均維持不
變。
3.因應措施:
一、為確保原股東及員工之權益,茲將本公司本次現金增資延長洽特定人
繳款期間,對投資人權益所造成之影響,本公司特訂相關補償方案如下:
(1)適用對象: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已繳款特定人等人。
(2)申請期間:自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迄109年08月11日。(3)申請方式:於
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已繳款特定人等人,如已無
認購意願,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並檢附原現金增資
認股繳款證明影本、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乙份(舊戶者免繳)、印鑑卡(舊戶者
免繳)及匯款銀行帳號等資料,於申請期間截止日(109年08月11日)前,親
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件送達為準)本公司財會部門(地址:新北市新莊區
新北大道二段217號13樓。電話:02-8521-8883),文件未備齊或逾期未送
(寄)達者,視同維持原認購意願。(4)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對於
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已繳款特定人等人如已無認
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x【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x0.755%(註1)/365】
註1:利率係以台灣銀行109年7月21日台灣銀行公告之一年至未滿二年定期
存款牌告固定利率計算之。
註2:實際退款日暫訂109年8月31日;應退款項將以郵寄支票方式或匯款方
式支付。
(5)申請延長期間繳款後,若仍未能於109年10月14日募集資金完成,將退
還原股東、員工及已繳款特定人等人所繳納之股款並加計利息。
(6)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之部份,本公司董事長業洽
特定人承諾悉數認購或洽其他特定人認足,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
及支付應計利息。
二、承諾書
天明製藥股份有限公司109年現金增資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9年
4月28日金管證發字第1090340146號申報生效在案。有鑑於特定人申請參
與本次現金增資作業未能於繳款期限內即時完成,並為維護原股東、員工
及已繳款特定人等人權益,擬將原股東及員工認購不足股數洽特定人之繳
款期間由原訂109年06月16日至109年07月15日延長至109年10月14日。除
延長特定人之繳款期間外,現金增資發行條件、資金用途及認購價格均維
持不變。若因此次特定人繳款期限延長,致原股東、員工及已繳款特定人
等權利受損,權利受損人可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分,本
人願負賠償責任。
立書承諾人:王伯綸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實際收到金管會來函日期10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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