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博(4736) 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賣回(期間:2018年2月4日~3月16日)

日期2018-01-15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泰博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7/01/15 發言時間 16:27:21
發言人 劉吉郎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66258188
主旨 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 (債券代號:47362,泰博二)賣回權行使作業事宜。
符合條款 51 事實發生日 107/01/15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07/01/15
2.公司名稱:泰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
8.因應措施:不適用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換公司債(以下簡稱「泰博二」,債券代號:
47362)於民國107年3月16日發行屆滿三年,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二次有擔保轉
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基準日之前四
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
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額之103.03% (賣回年收益率1%)將其所持有之本
債券以現金贖回。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以現
金贖回本債券。』
二、債權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
代理部行使「泰博二」之賣回權之期間為:自107年2月4日至107年3月16日止。
債權人賣回權停止過戶期間:不適用。
三、賣回手續暨應備文件:
1.本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請  台端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07年2月4日)之
前一個營業日(107年2月2日)起至屆滿日(107年3月16日)之前一個營業日(107年
3月15日)止,向往來券商申請辦理賣回手續,無須將債券領回。
2.檢附文件:(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可至各證券商
取得),並加蓋集保帳戶印鑑;(2)證券存摺;(3)銀行存摺封面影本,至證券商
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四、本公司將於107年2月2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
持有人。
五、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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