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明基醫 公司提供 |
序號 | 3 | 發言日期 | 107/03/07 | 發言時間 | 19: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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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 吳淑晴 | 發言人職稱 | 協理 | 發言人電話 | 02-87975533(5893) |
主旨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 託憑證及/或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 ||||
符合條款 | 第 | 11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7/03/07 |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3/07 2.增資資金來源: 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及/或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3.發行股數(如屬盈餘轉增資,則不含配發給員工部份): 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普通股不超過6,637仟股額度內,視市場環境及公司 需求,擇適當時機與籌資工具,依相關法令及以下籌資方式之辦理原則,擇一或 以搭配之方式辦理。若以私募方式辦理海外或國內轉換公司債(下稱「轉換公司 債」)時,私募轉換公司債得轉換之普通股股數應於前述6,637仟股範圍內依私 募當時之轉換價格計算之。 4.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發行總金額:未定 6.發行價格:未定 7.員工認購股數或配發金額:發行股數之10%~15%。 8.公開銷售股數:未定 9.原股東認購或無償配發比例(請註明暫定每仟股認購或配發股數): (1)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除依法保留發行股數之10%~15%由本公司員工認購外,其餘擬依證券交易法 第28條之1之規定,擬提請股東會同意由原股東放棄優先認購權利,全數提 撥以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方式對外公開發行。 (2)以公開募集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除依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 保留增資發行股份總數10%~15%之股份由員工按發行價格認購外,公開承 銷部分之銷售方式,擬授權董事會就下列二種方式擇一辦理: a.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擬提請股東會同意由原股東放棄依原有 股份比例儘先分認權利,全數提撥採詢價圈購配售。員工若有放棄認 購或認購不足部份,擬授權董事長按發行價格洽特定人認購之。 b.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第2項規定,提撥發行股份總數10%對外公開 承銷外,其餘股份由本公司原股東按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員工 及原股東若有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部份,擬授權董事長按發行價格 洽特定人認購之。 10.畸零股及逾期未認購股份之處理方式: (1)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 員工認購不足或未認購部份,授權董事長視市場需要列入參與發行海外存 託憑證表彰之原有價證券,或洽特定人認購之。 (2)辦理現金增資發行股通股: 員工及原股東若有放棄認購或認購不足部份,擬授權董事長按發行價格洽 特定人認購之。 11.本次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有普通股股份相同。 12.本次增資資金用途:本次籌措之資金預計用於充實營運資金、健全財務結構、 海外購料或支應其他因應本公司長期發展之資金需求等一項或多項用途。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若為因應市場變化以低於面額發行,而未採用其他籌資方式之原因與其合理性: 主要係基於公司穩健經營及財務結構安全性之考量,採用股權相關之籌資工具 較其他純負債性質之方式適宜。若以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 證、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及現金增資私募普通股等方式籌措資金,除無負債之 利息支出,降低公司財務風險外,亦可立即改善公司財務結構及增加公司財務 調度之彈性;而私募海外或國內轉換公司債,若投資人將債券轉換為股權,將 可改善公司財務結構,並有利公司長遠之發展,故本次股權相關之籌資工具應 有其合理性。若有每股價格及轉換價格低於面額之情形,預期將造成公司帳面 資本公積或保留盈餘減少,將於日後視實際營運狀況彌補之,另將依主管機關 規定訂定發行價格及轉換價格,於增資效益顯現後,公司財務結構將有效改善 ,有利公司長期發展,對股東權益應尚無不利之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