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骨科(4129)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以不超過75萬股為限

日期2018-03-21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聯合骨科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07/03/20 發言時間  20:13:22
發言人  林延生 發言人職稱  董事長 發言人電話  (02)2929-4567#1101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符合條款 第  11款 事實發生日  107/03/20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7/03/20
2.預計發行價格:得為無償配發或暫定新台幣10元發行。
   實際發行價格由股東會通過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3.預計發行總額(股):以不超過750仟股為限。
4.既得條件:
   符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所訂之員工,自增資基準日起滿三年仍
   在本公司任職,期滿日前個人績效達本公司訂定之目標績效及應有的貢
   獻度者,既得股份比例:10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其股份本公司全數收
   回或收買並予以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
   發行股份之種類為本公司普通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員工資格條件:截至發行日止為本公司正式員工且績效良好者為限。
      實際得為獲配之員工及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績效表現、整體貢
      獻及其他因素等,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於法令
      規定之限額內依本公司訂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分配之。
   (2)得獲配之股數:單一員工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股
      數,加計當年度得認購之本公司依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發
      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股數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本公司已發
      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  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
      項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給予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
      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
   感,以增加競爭力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最大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本公司民國107年3月19日(含)之前30個營業日之平均收盤價63.2元
   估算。假設以每股10元發行擬制估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費用
   化之最大金額為39,900仟元;107年度、108年度、109年度、110年度每
   年分攤之費用化估算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以下同)6,705仟元、13,300仟
   元、13,300仟元、6,595仟元。如假設係無償配發,擬制估算,於全數
   達成既得條件,可能費用化之最大金額為47,400仟元;則107年度、108
   年度、109年度、110年度每年分攤之費用化估算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以
   下同)7,965仟元、15,800仟元、15,800仟元、7,835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目前實際流通在外股數79,182,847股,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占
    目前實際流通在外股份總數之比率為0.95%。以所訂既得期間及目前實
    際流通在外股數計算。假設以每股10元發行擬制估算,依公司目前已
    發行股本暫估107年~110年費用化後對公司每股盈餘影響各約0.08元、
    0.17元、0.17元、0.08元。假設係無償配發,擬制估算,依公司目前
    已發行股本暫估107年~110年費用化後對公司每股盈餘影響各約0.10元
    、0.20元、0.20元、0.10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現有股東權益亦應
    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於未達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
    權利新股予以出售、抵押、轉讓、贈與、質押,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2)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投票權,皆由交付信託保管機構依約執
    行之。
    (3)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可參與配股、配息及現金增資認股。
    (4)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
    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5)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本公司得無償收回
    或收買已發行之權利新股並予以註銷。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將之交付信託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
    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訂各項條件,如經主管機關指示、相關
    法令規則修正,或因應金融市場狀況或客觀環境需修訂或修正時,擬提請
    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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