鐿鈦科技(4163)公告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屆滿四年,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之相關事宜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107/06/28 |
發言時間 |
17:26:58 |
發言人 |
舒麗玲 |
發言人職稱 |
總管理處副總 |
發言人電話 |
04-23595336 |
主旨 |
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簡稱:鐿鈦一 代碼:41631)發行屆滿四年,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之相關 事宜 |
符合條款 |
第 |
53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7/06/28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07/06/28
2.公司名稱:鐿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鐿鈦一),至民國107年08月20日
發行屆滿四年,依其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鐿鈦一),至民國
107年08月20日屆滿四年,依據「鐿鈦一」發行及轉換辦法第19
條規定,債權人可行使賣回權。
賣回權行使相關規定:
一、本公司應以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滿四年之日(民國107年08月20日)為債權人提
前賣回本債券之賣回基準日,本公司應於賣回基準日之三十日前,以掛號
寄發給債權人一份「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並函請櫃檯買賣中心公告本轉換
債持有人賣回權之行使,債權人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
代理機構(以送達時即生效力,採郵寄者以郵戳為憑)要求本公司以債券面
額【滿四年之為債券面額之100.00%(實質收益率為0%)】將其所持有之本
轉換債贖回。本公司受理賣回請求,應於賣回基準日後五個營業日內以現金
贖回本轉換債。
二、債券持有人賣回權基準日:107年08月20日。
三、賣回權行使期限:自民國107年07月20日起至107年08月20日止,逾期恕不受理。
四、本轉換債券係採無實體發行,台端之債券已存於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者,配合集保公司作業,欲行使賣回權者,需於屆滿日之前一營業日(即
107年8月17日)止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五、本公司將於107年8月27日掛號郵寄支票或匯款發放賣回價款予各債權人。
六、向往來券商申請賣回本轉換公司債之手續及應備文件:
(一)「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表格可由券商處取得),
於表單上註明「賣回」,並填妥支票收件地址或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
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二)證券存摺。
(三)集保帳戶原留印鑑。
(四)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備妥上述文件後,請至證券商處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七、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
名稱: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
電話:(02)2504-8125。
八、本公司將於107年07月20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
券持有人。
九、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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