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宇(4131)董事長涉證交法案,高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

日期2020-03-04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晶宇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09/03/04 發言時間 15:11:22
發言人 李義祥 發言人職稱 財務經理 發言人電話 037-585585#113
主旨

本公司董事長(兼經理人)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上訴駁回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公告

符合條款 2 事實發生日 109/03/04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本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楊文通先生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08年度金上訴字第2185號。
4.事實發生日:109/03/04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原本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
楊文通先生,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之檢察官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金訴字第 
29號)第一審無罪判決而提起上訴,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上訴駁回。
6.處理過程:本公司收到相關文書通知後依規定於重大訊息公告。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無。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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