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登(4177)決議私募現增普通股1875張,私募價2元
序號 |
3 |
發言日期 |
109/03/06 |
發言時間 |
18:06:09 |
發言人 |
賴弘基 |
發言人職稱 |
董事長兼總經理 |
發言人電話 |
+886226597698 |
主旨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發行與定價 等相關事宜 |
符合條款 |
第 |
9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9/03/06 |
說明 |
1.事實發生日:109/03/06
2.發生緣由: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06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擬授權董事長依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其他
相關法令規定之應募對象全權處理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1,875,000股。
(5)得私募額度:20,000,000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公司109年03月06日董事會依109年03月05日109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之授權決
議109年03月06日為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定價日,以定價日最近期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本公司每股淨值為0.31元,故本次私募
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每股價格不得低於0.31元。
2.綜合考量本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之參考價格,本公司自結財務報表每股淨值,
同業股價淨值比,生物科技產業趨勢、本公司未來展望,股東權益、私募現
金增資股票具閉鎖期等因素後,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以每股新台幣
2元折價發行,其發行價格高於參考價格545%,故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
股每股價格訂定方式及條件尚能符合法令規定,應尚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採私募方式籌資主要考量其具有迅速簡便之特性,可於較短期間內引進營運資
金,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可增進本公司與私募特定人間
之長期合作關係,相較於公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方式籌資,因籌資市場狀況較
不易掌握,故不採公開募集尚有其必要性。
(9)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109/03/06
(11)參考價格:0.31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2.00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依
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公司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
四十三條之八規定轉讓對象外,餘不得自由轉讓;另本次私募普通股自交付日
起滿三年後,授權董事會在符合相關法令規範之前提下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及相關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等相關事宜。
3.因應措施:無
4.其他應敘明事項:
本公司109年03月05日召開109年第二次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於20,000,000股額度內辦
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該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以定價
日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顯示之每股淨值為參考價格,實際發
行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100%為訂定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價格之依據,其餘重
要內容包含但不限於定價日、發行價格、發行股數、募集金額、計劃項目、預定資
金運用進度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暨其他相關事宜,及嗣後如遇法令變更,經主管機
關修正及基於營運評估或因應客觀環境而須訂定或修正時,授權董事會依相關規定
全權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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