奈米醫材(6612)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30萬股,109/7~112/3可能費用化金額約2256萬元
序號 |
1 |
發言日期 |
109/03/16 |
發言時間 |
15:19:39 |
發言人 |
朱詩愷 |
發言人職稱 |
董事長特助 |
發言人電話 |
03-6579530 |
主旨 |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
符合條款 |
第 |
11 |
款 |
事實發生日 |
109/03/16 |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9/03/16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0元(無償配發)
3.預計發行總額(股):
普通股30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總額新台幣3,000,000元。
4.既得條件:
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自增資基準日起,於下列各既得期限屆滿仍
在職,且達下列考核標準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如下:
既得期間 最近一次考績結果及分批既得數量
80分以上 70~7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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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配後至110.03.31 30% 20%
獲配後至111.03.31 30% 20%
獲配後至112.03.31 40% 30%
惟,有視同達成既得條件情形者,不在此限。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一、員工離職:
員工因故離職,如有未達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除下列原因外,其餘皆
由本公司依法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
(1)因受職業災害致無法繼續任職者,於離職當日視同全數達成既得條件,不受
既得期間之限制。
(2)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視同全數達成既得條件,不受既得期間之限制,由
繼承人取得其既得權利。
二、留職停薪:
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辦理育嬰、傷病、服兵役而留職
停薪者,應扣除實際留職停薪天數,順延計算其依本辦法獲配股份後之任職期間
,倘計算出之任職期間已達第五條所定期限,再依主管考核績效之結果決定是否
符合既得條件。若因其他原因留停者,該員工於留停生效日起,其依本辦法獲配
之股份,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予以註銷。
三、轉任關係企業:
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核定須轉
任本公司關係企業者,其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不受轉任之影響。
四、退休:
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辦理退休,且退休生效日時未達
本辦法第五條所定既得條件者,於退休生效日起,其依本辦法獲配之股份,由本
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予以註銷。
五、資遣:
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依相關規定被資遣,且資遣生效
日時未達本辦法第五條所定既得條件者,於被資遣生效日起,其依本辦法獲配之
股份,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予以註銷。
六、死亡:
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員工,嗣後若死亡(除因受職業災害致死亡者外
),且死亡時未達本辦法第五條所定既得條件者,於死亡日起,其依本辦法獲配之
股份,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予以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悉依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7.員工之資格條件:
適用本辦法之員工,以授予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本公司之國內、外從屬公司員工,
其具有專業能力並可提供貢獻、且為公司營運相關之重點人才為配發對象;所稱從屬
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九
第二項及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十一之標準認定之。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回報優秀員工對公司的貢獻,給予適當的鼓勵,並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經營及研
發專業人才、激勵員工長期服務及提昇員工向心力與生產力,使成為經營團隊的一份
子,以共創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估計可能費用化金額約為新台幣22,560仟元(以無償發行,時價估算係以109年03月06
日收盤價75.2元為基礎)。依既得條件,暫估109年7月~112年3月費用化金額分別為:
109年8,086仟元、 110年9,405仟元、111年4,248仟元、112年821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以發行股份33,731,900股計算,發行後,暫估109年~112年分攤費用後對稅前每股盈
餘可能減少金額為:109年新台幣(以下同) 0.24元、110年0.28元、111年0.13元、
112年0.02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
發行後,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一、於前條所定既得條件達成前,員工不得將其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
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二、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及選舉權等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三、股東配(認)股、配息權限制: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既得條件
前仍可參與配股配息,惟配股配息將由信託機構直接撥付獲配之員工個人帳戶,
不交付信託保管。
四、除前項因信託約定規定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
得條件前,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資本公積受配權、現金增資之
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一、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須立即直接交付本公司指定之機構信託保管,並由本公
司或本公司指派之代表人,代表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簽訂及修訂信託契約。
二、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送交股
東常(臨)會通過後,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發行前修正亦同。若於送件審核
過程,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
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三、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長或其授權之人依相關
法令修訂或執行之。
1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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