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6633 萊鎂醫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0/03/11 發言時間 15:44:31
發言人 陳仲竹 發言人職稱 執行長 發言人電話 0905951263
主旨 公告本公司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109年第二次現金增資 特定人繳款期間
符合條款 第 44 款 事實發生日 110/03/11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0/03/11
2.公司名稱:萊鎂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109年第二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經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
管會)申請延長現金增資案之特定人繳款期間,業經金管會110年03月10日金管證
發字第1100334925號函核備在案。
二、本公司現金增資作業時程,原訂特定人繳款期限為110年03月12日,因考量特定人
參與本次現金增資作業時程需要,擬將原股東認購不足股數洽特定人之繳款期間
延長至110年06月11日。
三、本次現金增資發行條件、資金用途及認購價格均維持不變。
6.因應措施:
一、為確保原股東及員工之權益,茲將本公司本次現金增資延長洽特定人繳款期間,
對投資人權益所造成之影響,本公司特訂相關補償方案如下:
(一)適用對象: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認股人。
(二)申請期間:自補償方案公告日起至110年03月19日止。
(三)申請方式: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
請填具「股款退回申請書」加蓋原留印鑑,並檢附原股東或員工認股繳款書
,存查聯影本加蓋股東原留印鑑及匯款銀行帳號徵詢單,於110年03月19日前
親自送達或掛號郵寄(以郵件寄達為準)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元富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10560台北市松山區光復北路11巷35號B1;
電話(02)2768-6668】,逾期未送(寄)達或上列文件未齊者,視同維持原認
購意願。
(四)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對於本補償方案公告日前已繳款之原股東及
員工如已無認購意願者,本公司將加計利息退還其所繳納之股款,計算公式
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利率%(註1)/365】
註1:利率係以中華郵政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0.81%計算之。
(五)申請延長繳款期間後,若仍未能募集資金完成,將退還原股東、員工、認股
人及特定人所繳納之股款並加計利息,退款金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利率%(註1)/365】。
(六)對於已繳款人要求退還之股款暨原認購股數,本公司負責人將洽特定人承諾
悉數認購或洽其他特定人認足,本公司並負責退還原繳款者所繳款項及支付
應計利息。
(七)本公司將統一於實際退款日起以開立支票及掛號郵寄或匯款方式退回繳交之
股款,並給付自繳款日起至退款日應加計之利息。
二、承諾書
萊鎂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109年第二次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業經109年12月15日經
證期局金管證發字第1090377545號函申報生效,於110年02月03日金管會證發字第
1100332824號核准調整每股發行價格為新台幣20元暨調整發行股數為4,500,000股。
本公司分別於109年11月17日及110年01月13日經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處理增資相關事
宜。因考量特定人參與本次現金增資作業時程需要,原訂特定人繳款期間為110年03
月11日至03月12日,經董事長決議擬將原股東、員工認購不足股數洽特定人之繳款期間
延長至110年06月11日止。
本人特別聲明在此募集作業期間,上述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對原股東、員工以及認股
人權益應尚無重大影響,若因此致原股東、員工以及認股人權益發生損害並以書面提
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部份,本人同意依法負擔賠償責任。
萊鎂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暨立書人:陳仲竹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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