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6621 華宇藥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1/06/21 發言時間 16:26:02
發言人 王愈善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658-2577
主旨 公告本公司111年度股東常會決議通過解除董事及其代表人 競業禁止案
符合條款 第 22 款 事實發生日 111/06/21
說明
1.股東會決議日:111/06/21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董事姓名及職稱:
董 事:陳 正
董 事:楊朝堂
董 事:黃震銘
董 事:健亞生物科技(股)公司 代表人:朱佳真
獨立董事:汪嘉林
獨立董事:謝明娟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與本公司營業範圍相同或類似之業務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
任職本公司董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209條說明表決結果):
本案依公司法第209條規定,經本公司111年股東常會票決同意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董事姓名及職稱(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
營業者,以下欄位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不適用
11.董事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