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3205 佰研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1/08/29 發言時間 17:54:22
發言人 陳均恒 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02-26557166
主旨 代子公司上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簡易合併案債權人公告
符合條款 第 53 款 事實發生日 111/08/29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1/08/29
2.公司名稱:上峰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本公司持有上峰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權
5.發生緣由:
為整合整體資源,以提昇營運績效及競爭力,本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展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展飛)及上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峰)於111年8月29日經雙方
董事會決議通過,由展飛簡易合併上峰,合併後展飛為存續公司,上峰為消滅公司,
並訂定合併基準日為民國111年10月3日(以下簡稱「本合併案」)。
屆時展飛將依法概括承受上峰之帳列資產、負債及截至合併基準日仍為有效之一切權
利義務,故預期上峰與債權人間之往來業務將不受本合併案影響。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上峰之債權人就此合併案如有任何異議者,請自即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9日之期間內,
檢附債權證明文件以書面方式親交或掛號郵寄(以寄達日為憑,郵寄地址為:台北市
南港區園區街3號10樓之6)向上峰就本合併案提出異議,逾期視為無異議。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1/08/29 發言時間 17:54:22
發言人 陳均恒 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02-26557166
主旨 代子公司上峰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簡易合併案債權人公告
符合條款 第 53 款 事實發生日 111/08/29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1/08/29
2.公司名稱:上峰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子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本公司持有上峰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權
5.發生緣由:
為整合整體資源,以提昇營運績效及競爭力,本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展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展飛)及上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峰)於111年8月29日經雙方
董事會決議通過,由展飛簡易合併上峰,合併後展飛為存續公司,上峰為消滅公司,
並訂定合併基準日為民國111年10月3日(以下簡稱「本合併案」)。
屆時展飛將依法概括承受上峰之帳列資產、負債及截至合併基準日仍為有效之一切權
利義務,故預期上峰與債權人間之往來業務將不受本合併案影響。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
上峰之債權人就此合併案如有任何異議者,請自即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9日之期間內,
檢附債權證明文件以書面方式親交或掛號郵寄(以寄達日為憑,郵寄地址為:台北市
南港區園區街3號10樓之6)向上峰就本合併案提出異議,逾期視為無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