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威科-KY(4154)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上限1500萬股

日期2023-03-30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4154 樂威科-KY 公司提供
變更前名稱:康樂股份有限公司

序號     4    發言日期     112/03/30    發言時間     17:48:36
發言人     張文蒨    發言人職稱     財務長    發言人電話     02-2325-2295
主旨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以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案
符合條款    第  11款    事實發生日     112/03/30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30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選
擇特定人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
之特定人為限。
(1)應募人如為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
應募人名單、選擇方式與目的、應募人與本公司之關係如下:
(A)Alpha One Capital Ltd.
對公司營運狀況相當瞭解(本公司之大股東及法人董事)
Alpha One Capital Ltd.之前十大股東
Golden Bridge Coordination AP Limited
(持股比例:100%;與本公司之關係: 為本公司主要股東)
(B)Golden Bridge Coordination AP Limited
對公司營運狀況相當瞭解(本公司之主要股東)
Golden Bridge Coordination AP Limited之前十大股東
張必君
(持股比例:100%;與本公司之關係: 為本公司大股東之股東)
(C)Harvest Strategic Union, Ltd
對公司營運狀況相當瞭解(本公司之主要股東)
Harvest Strategic Union, Ltd之前十大股東
Suho Investment Ltd.
(持股比例:100%;與本公司之關係: 為本公司大股東之股東)
(D)永豐群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對公司營運狀況相當瞭解(本公司之主要股東)
永豐群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前十大股東
邱政勳
(持股比例:95%;與本公司之關係: 為本公司之法人董事代表)
劉璟
(持股比例:3.95%;與本公司之關係: 為本公司之股東)
邱宇軒
(持股比例:1.05%;與本公司之關係: 為本公司股東之股東)
(2)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者:
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為提升本公司營運能力及擴大市場,應募人選擇以相同產業
、或可改善本公司財務結構、或可協助提高本公司營運績效、或其他業者可提供業務整
合利基之法人或個人為限。
必要性:為因應公司所處產業之激烈競爭,並配合公司未來產品及業務規劃,引進策略
性投資人實有其必要性。
預計效益:藉由應募人之加入,除可充實本公司營運資金、改善公司財務結構,並可降
低成本、提高營運績效。
4.私募股數或張數:私募普通股發行股數15,000仟股為上限,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5.得私募額度:本私募案預計自本公司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三次辦理。
第一次預計募集股數:不超過6,000仟股。
第二次預計募集股數:不超過4,500仟股。
第三次預計募集股數:不超過4,500仟股。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係以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
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
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
股價,以上述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發行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
實際定價日與實際私募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
決定之,私募價格不低於前述參考價格之八成,且不會低於股票面額。
前述私募價格之訂定,考量私募普通股之流通性較低,且其價格訂定係依據「公開發行 
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故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第一次:為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或因應集團海內外業務之用。
第二次:為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或因應集團海內外業務之用。
第三次:為充實營運資金、改善財務結構或因應集團海內外業務之用。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目前尚需挹注營運資金,及考慮籌集資本之時效性、
便利性、發行成本等,故採用私募方式辦理籌資。本計劃之執行預計將可強化公司競
爭力,以及提升營運效能,對股東權益亦有正面助益。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未定。
11.參考價格:未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未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惟本次私募之普通
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外,均不得自由轉讓,並於
私募普通股於交付日滿三年之後,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及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以私募計劃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價格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
件、計劃項目、募集金額、預計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
發行計劃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同意,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
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
理。
(2)擬提請股東會通過本私募案,並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發
行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契約或文件、辦理一切有關發行本次私募普通股所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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