鐿鈦(4163)起訴前經理人案,收受臺中地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

日期2023-11-02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4163 鐿鈦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2/11/01    發言時間     18:46:26
發言人     王錦祥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4-23595336
主旨      本公司收受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書
符合條款    第  53款    事實發生日     112/11/01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2/11/01
2.公司名稱:鐿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
 本公司收受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就本公司對前董事暨前經理人林○榮先生於任職期間
 涉嫌違反對公司之忠實義務及相關法律,而委請律師依法提起告訴事件之不起訴處分
 書。
6.因應措施:擬委請律師依法聲請再議,以維護公司權益。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此為本公司稽核室專案,經董事會決議提起
 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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