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亞藥(6562):臺北地院駁回林淑菁向母公司聯亞生技所提之民事訴訟

日期2024-04-11
本資料由 (興櫃公司) 6562 聯亞藥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3/04/11    發言時間     18:33:26
發言人     范瀛云    發言人職稱     行政管理中心執行副總    發言人電話     03-5977676
主旨      代母公司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公告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民事判決結果
符合條款    第  2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11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林淑菁
  被告:本公司之母公司聯亞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王長怡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訴字第140號
4.事實發生日:113/04/1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原告請求認可美國德克薩斯州達拉斯縣地方法院,美商聯合生物醫學公司(United
  Biomedical, Inc.)與其子公司美商UBI國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UBI International
  Group LLC.、其孫公司美商聯合生物醫學臺灣控股公司(UBI TW Holdings LLC.,)
  ,3家境外公司其內部股東、董事、經理人之權利義務關係之確定判決。
6.處理過程:
  本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3月27日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1)原告之訴駁回。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母公司聯亞生技開發(股)公司財務業務無重
  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
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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