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光(1752):嘔克朗侵權訴訟案,智院二審不利部分,將討論後續上訴

日期2024-05-01

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1752 南光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05/01    發言時間     10:58:10
發言人     王桂芬    發言人職稱     處長    發言人電話     06-5984121#2220
主旨      瑞士商赫爾辛保健公司主張本公司嘔克朗產品侵害其專利權 請求損害賠償之訴訟判決
符合條款    第  2款    事實發生日     113/04/30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原告為瑞士商赫爾辛保健公司(即上訴人),
本公司為被告(即上訴人)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慧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1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民事案件
4.事實發生日:113/04/30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瑞士商赫爾辛保健公司主張本公司嘔克朗
產品侵害其發明專利(證書號:I342212,下稱「系爭專利」)乙事,
向智慧法院提出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訴訟。
6.處理過程:智慧法院第二審113年4月30日宣判主文略記如下:
(1)原判決關於命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負責人連帶
給付逾「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玖萬伍仟捌佰參拾捌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仟萬元自民國一0八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其餘新臺幣
陸佰肆拾玖萬伍仟捌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十二日
起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
均廢棄。
(2)上開廢棄部分,瑞士商赫爾辛保健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
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3)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負責人其餘上訴駁回。
(4)瑞士商赫爾辛保健公司之上訴駁回。
(5)第一審訴訟費用關於廢棄部分,由瑞士商赫爾辛保健公司負擔。
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負責人
上訴部分,由瑞士商赫爾辛保健公司負擔百分之十七,
南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七,餘由南光化學製藥
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負責人連帶負擔;關於瑞士商赫爾辛保健
公司上訴部分,由瑞士商赫爾辛保健公司負擔。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1)本公司將與律師討論後續上訴策略,因該案件仍繫屬於法院,
判決尚未確定,故難以評估該案對於本公司財務與業務影響。
(2)系爭專利已於113年1月28日專利期滿,不影響「嘔克朗注射劑」
之市場銷售,故本公司之業務應不致於受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1)就智慧法院第二審判決不利部分,本公司將與律師討論後續
上訴策略。
(2)就智慧法院第二審判決給付金額,少於第一審判決金額,
因本公司就第一審判決金額已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故無需另供擔保。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
  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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