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市公司) 6472 保瑞 公司提供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3/10/18 發言時間 16:49:30
發言人 陳世民 發言人職稱 副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7901555
主旨 本公司董事會修正一一○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 發行及認股辦法
符合條款 第 11 款 事實發生日 113/10/18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10/18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1/01/21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110年11月11日及111年01月21日董事會通過及修訂
並公告「一一○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原通過及修訂
並公告之第五條條文節錄如下:
第五條認股條件
(略)
(二)權利期間
1.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四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
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二年 50 %
屆滿三年 100 %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
情事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經董事會通過後予以
收回註銷。
4.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認股權人
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
(略)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略)
5.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授予認
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配合實際營運情形,本公司113/10/18董事會決議通過修正「一一○年度第一次
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修正後條文節錄如下:
第五條認股條件
(略)
(二)權利期間
1.本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為四年,屆滿後,未行使之認股權視同放棄認股
權利,認股權人不得再行主張其認股權利。
2.認股權人自被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屆滿二年後,按下列時程行使認股權利:
累計可行使認股權比例
屆滿二年 50 %
屆滿三年 100 %
3.認股權人自公司授予員工認股權憑證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
情事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經董事會通過後予以
收回註銷。
4.認股權憑證不得轉讓、質押、贈與他人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但因認股權人
死亡而繼承者不在此限。
5.本公司或本公司之從屬公司(下各稱「被併購公司」)遇有被併購等致經營
權變更之情形,任職於被併購公司之認股權人得不受本條第(二)項所述內容
規範,其所持有未具行使權之認股權憑證得自動加速執行不受前述屆滿期限
及比例限制,認股權人得於併購相關合法決議通過日起三十日內或併購基準
日前(以較早者為準),行使全部或部分認股權,屆期未行使者,視同放棄
認股權利。
(略)
(四)認股權人如因故離職,應於認股權憑證存續期間內,依下列方式處理:
(略)
5.轉任關係企業:
因本公司營運所需,經本公司核定指派轉任本公司關係企業,其已授予認
股權憑證之權利義務均不受轉任之影響,並得由董事長於本辦法五、(二)
規定之權利行使期間範圍內,核定其認股權利及行使時限,惟應以本辦法
五、(二)所訂認股憑證之存續期間為限。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