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公開發行公司) C6852 精能醫學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3/10/25 發言時間 17:06:44
發言人 張季衡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2697-2680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CDMO業務營業資產讓與案
事實發生日 113/10/25
說明
1.事實發生日:113/10/25
2.發生緣由:本公司董事會決議出售及讓與
「Contract Development & Manufacturing Organization」業務
(以下稱「CDMO業務」)之相關營業及資產
3.因應措施:不適用
4.其他應敘明事項: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分割(營業讓與)
(2)事實發生日:113/10/25
(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
之名稱):不適用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可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買方」)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否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交易相對人非本公司之關係人
(7)併購目的及條件,包括併購理由、對價條件及支付時點:
併購目的:本公司為調整經營方向暨改善財務結構,將CDMO業務之相關營業及資產
出售予買方
對價條件:本公司與買方同意本交易價金為新台幣175,000仟元(未稅)
支付時點:買方依營業資產讓與合約之付款時程匯款至本公司指定之本國銀行帳戶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公司能更專注於核心事業的發展,提高利潤率及股東利益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本公司讓與CDMO業務後,對本公司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均有正面之助益
(10)併購之對價種類及資金來源:對價種類為現金,資金來源為買方之自有資金
(11)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不適用
(12)本次交易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13)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名稱或證券承銷商公司名稱:誠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4)會計師或律師姓名:鄭憲修
(15)會計師或律師開業證書字號:台財證登(六)字第二三O四號
(16)獨立專家就本次併購換股比例、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意見書內容:
本次交易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報告採取之評價方式為收益法,依據該等評價
方法所評估出CDMO業務之相關營業及資產之價值區間,獨立專家業經取得鑑價報告
之相關評估資料並執行必要之複核與分析,評估此價值區間應屬合理
(17)預定完成日程:待本公司股東會決議後訂定讓與基準日
(18)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不適用
(19)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不適用
(20)分割之相關事項:不適用
(21)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不適用
(22)併購完成後之計畫:本公司在出售CDMO業務後,仍將繼續經營本公司之其他業務,
包括但不限於產品銷售及授權業務
(2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依營業資產讓與合約約定
(24)其他與併購相關之重大事項:無
(25)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無
(26)併購交易中涉及利害關係董事資訊:無
(27)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是
(28)營運模式變更說明:本公司在出售CDMO業務後,仍將繼續經營本公司之其他業務,
包括但不限於產品銷售及授權業務
(29)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不適用
(30)資金來源:不適用
(31)其他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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