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得(6461)預計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150萬股,114~116年預估可能費用化金額3915萬元

日期2025-03-04

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6461 益得 公司提供

序號     4    發言日期     114/03/04    發言時間     19:45:25
發言人     皮先智    發言人職稱     發言人    發言人電話     02-77218877
主旨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符合條款    第  11款    事實發生日     114/03/04
說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3/04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0元,無償發行。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1,500,000股,二年內分次發行,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共
 計15,000,000元。
4.既得條件:
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即日起(即該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增資基準日),
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且達成公司要求之績效條件者,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
如下:
(1)達成公司產品開發時程之第一次目標績效且在職,目標績效考核需達到A以上,既得
   本次獲配股數之50%。
(2)獲配後屆滿三個月,且達成公司產品開發時程之第二次目標績效,目標績效考核需達
   到A以上,既得本次獲配股數之50%。
未符既得條件時,本公司將依法無償收回其股份並辦理註銷。上述年限係指全職期間。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1)員工依本辦法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者,如有屆滿上述所定期限惟未符績效之既得
   條件者,其依本辦法獲配之股份由本公司全數無償收回,予以註銷。
(2)員工離職、其他終止僱傭關係、留職停薪、退休、死亡、調職等之處理:依相
   關法令及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
發行股份之種類為本公司普通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以本公司之正式編制內暨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包括發行日
當日依法或依公司規定在育嬰假或留職停薪期間之員工)。實際得被給予之員工及其得
獲配股份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等、職務、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它管
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如有具經理人身分
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經理人身分之員工
應先提報審計委員會同意。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並提高員工對公司之向心力及歸屬感,以共同創
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本公司普通股股票114年2月19日收盤均價每股新台幣26.1元估算,預估全數發行 
可能費用化之總金額為新台幣39,150仟元。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於114年度、115
年度及116年度,其金額分別為:13,086仟元、19,575仟元及6,489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若以114年2月19日本公司目前實際流通在外股數137,944,000股計算,每年對每股盈餘
稀釋情形於114年度、115年度及116年度分別為:0.09元、0.14元及0.05元。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依本辦法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員工於獲配新股後未符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
   權利如下:
   (a)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擔保或作其他方
      式之處分。
   (b)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
      機構代為行使之。
(2)除前項因受信託約定之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符既
   得條件前,無股息、紅利、資本公積受配及現金增資之權利。
(3)既得期間內如本公司辦理現金減資等非因法定減資之減少資本,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應
   依減資比例註銷。如係現金減資,因此退還之現金須交付信託,於達成既得條件及期
   限後才得交付員工;惟若屆滿期限未達既得條件時,本公司將收回該等現金。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依本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所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既得條件達成前,應以股
票信託保管之方式辦理,並於獲配新股時,由員工授權本公司代理獲配員工代為簽訂、
修訂信託有關合約。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後生效,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前如有修改時亦同。若於送件審核過程中,
   因主管機關審核之要求而須做修正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
   認後始得發行。
(2)達成既得條件之情形如可既得股數與股份撥交員工之日期等相關事宜,以本公司公
   告為準。
(3)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