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藥材販賣業存在久遠,早期多以父子相傳、師徒交棒模式傳承中藥傳統文化與製藥技藝。
民國82年修正公布藥事法後,從事中藥的買賣,須依藥事法第28條或第103條規定,由中醫師、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的藥師與藥劑生或中藥商來管理,不過,現階段中藥商仍承擔主要的中藥材販賣與部分中藥藥事服務。
隨著時代環境轉變,法規管理制度也應依中醫藥專業分工與社會需求適時檢討。衛生福利部表示,考量中藥服務範圍非僅臨床疾病診療的藥事服務,對於與調理養生相關的固有成方調配及中藥材炮製、販賣,如有適當的技術人才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