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廠商預先通報必要藥品不足供應機制,健全藥品供應短缺通報暨評估處理制度,衛生福利部曾於民國105年12月6日公告「藥事法第二十七條之二必要藥品清單」。
前揭公告清單歷時1年多有更新之必要,期間食品藥物管理署(以下簡稱食藥署)持續委託台灣臨床藥學會邀集各醫學中心討論,依據105年公告之必要藥品清單,並參考世界衛生組織(WHO) 2017 Essential drug list及依風險評估新增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