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7)日,產業技術司指導、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規劃並與環球生技合作舉辦四場「國際技術移轉法遵議題工作坊」,第二場以「生物技術引進租稅議題」為題,邀請到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蔡朝安主持律師,針對臺灣企業向外國企業取得授權、或透過併購方法來引進技術,詳細解析取得無形資產會產生的相關稅務議題,讓臺灣產業能在取得先進關鍵技術時最佳的稅務安排;此外,也分享臺灣祭出三大生技產業租稅優惠措施,以及臺灣若設境外公司避稅可能面臨的風險。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跨域整合中心林冠宇主任表示,此系列工作坊緣起於疫情期間盤點國內生技產業時,認知到需透過自行研發或從國外引進技術,來做好基礎建設的重要性,但是,在引進境外技術時,除了選擇適合標的、確認承接量能、財務操作實務及風險規劃之外,大家經常忽略「稅務」也應納入成本考量,因此規劃生物技術引進租稅議題課程,邀請到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分享實際技轉上需要注意的稅務策略。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跨域整合中心林冠宇主任。(攝影/張哲瑋)
「營業稅、所得稅」如何課徵?解析臺企引進技術稅務策略
蔡朝安表示,此次是從臺灣企業向外國企業取得授權的視角出發,來探討臺灣企業支付權利金時所涉及的相關臺灣稅務法令,主要包含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
蔡朝安指出,在談到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交易時,不論是透過併購方法來引進技術、或是透過授權獲得技術,經常會發現多由技術人員參與交易,財務部門則是到繳稅時才會發現遭遇稅務問題,造成財務與技術之間的鴻溝,導致被授權方無法獲得最佳的稅務安排。
首先,蔡朝安針對營業稅說明,在我國境內銷售的貨物及勞務需要課徵營業稅,而無形資產被歸類在勞務範圍內,不論是從國外取得授權或是受讓技術,均屬於無形資產的銷售,此外,起運地及交付地都在境內或起運地在國外但交付地在國內,均屬於境內銷售,需課徵營業稅。
在財政部的令函中指出,跨國間無形資產的營業稅課稅,是以取得所在地判斷,不考慮無形資產的註冊登記地,也就是說,若臺灣公司取得國外公司登記註冊在國外的專利權,但因由臺灣企業取得就需課徵營業稅。
而針對所得稅,蔡朝安分享,營利事業總機構在我國境內,是屬人主義,全球所得需合併課徵所得稅,而營利事業總機構不在我國境內,為屬地主義,該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的營利所得需課徵所得稅。
在所得稅法第8條中規定,「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及各種特許權利,因在中華民國境內供他人使用所取得之權利金」屬於我國來源所得。
像是如果美國公司將技術授權臺灣公司,實際是在中國進行製造,但因臺灣公司支付權利金,仍屬於我國來源所得。若是臺灣公司僅是接受國外企業委託加工或製造,而使用到國外技術,但沒有支付權利金,就不屬於我國來源所得。
蔡朝安指出,外國授權臺灣的權利金所得,只要涉及提供勞務行為全都在境內進行且完成、提供勞務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進行,或是提供勞務雖在中華民國境外進行,但是有國內居住個人或企業參與及協助完成,都算是勞務報酬,需要課徵所得稅。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蔡朝安主持律師。(攝影/張哲瑋)
緊接著,蔡朝安分享臺灣企業支付給國外權利金時,所得稅法可在特定條件下申請免稅,首先該授權技術需是可幫助臺灣企業生產或製造新產品;增加產量、改良品質或減低生產成本;或是提供新生產技術的先進技術。其他,包含授權方資格、授權形式、授權標的、適用產業都需符合規範才可申請免稅。
例如,其中的授權標的,就以專利權為限,需以技術合作方式授權臺灣,因此,企業需特別注意合約中需提到「技術合作」才可望申請權利金免稅。
另外,在國外技術授權臺灣時,可能會因為技術較為複雜,國外企業需搭配技術服務的提供,這時臺灣所支付的技術服務費用就屬於所得稅中的營業利潤,而若符合特定條件亦可免稅或扣繳較少稅款。
政府「三項條例」供生技產業租稅優惠;臺灣設境外公司避稅仍可能遭反制
其後,蔡朝安也分享了我國生技產業租稅優惠措施,最主要的是《產業創新條例》,提供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以及實質投資適用之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
第二項是《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其性質大致與產業創新條例相同,提供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可視為產業創新條例的補充升級版;最後是因應生技醫藥產業所需資金規模大、回收期較長的特性,透過《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提供研發和機械設備方面的投資抵減。值得注意的是,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的研發投抵並不適用受託開發製造生產公司(CDMO)。
最後,蔡朝安摘要了國際租稅的重要議題與趨勢。他指出,依照臺灣的租稅協定規定,我國企業向外國企業取得授權所支付的權利金,在我國與其他國家簽訂的租稅協定中,皆約定我國有權課稅,課徵稅額上限落在權利金總額的5%~15%之間。目前臺灣已經與35個國家簽定租稅協定,若企業與這些國家進行跨國交易、後續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獲准,便可享有較為優惠的稅率、甚至免稅。
蔡朝安也點出,雖然臺灣有些公司透過臺灣研發、但設立開曼公司註冊所有權,進而以境外所得避稅,但國際已針對此類反避稅途徑祭出對應方案。例如,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已經在2015年10月發布了15項「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方案的正式報告,臺灣雖然非屬OECD會員國,但因為我國企業多處於國際的產業供應鏈,因此仍無從迴避BEPS規範,業者仍須注意。
蔡朝安律師針對臺灣企業向外國企業取得授權、或透過併購方法來引進技術,詳細解析取得無形資產會產生的相關稅務議題。(攝影/張哲瑋)
蔡朝安進一步表示,國際針對無形資產布局的課稅規範,仍以經濟實質重於法律形式為趨勢。由於關係人交易亦不以會計決定計價與否判定,而是以獨立常規交易原則認定,再加上智財登記的安排,也強化實質管理機構及受益所有人的歸屬查核,因此臺灣公司即使設境外公司避稅,也會就功能性(function)認定、向臺灣公司課稅。
蔡朝安也針對無形資產移轉訂價議題指出,臺灣正跟上國際腳步、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其中評估無形資產交易時應特別考量無形資產的開發、提升、維護、保護、利用(合稱DEMPE)等經濟活動,進行可比較程度分析,以確保利潤分配應與其從事前述活動之貢獻一致,以符合常規交易原則。
(報導/李林璦、吳培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