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為東洋指出,林榮錦於任職台灣東洋董事長期間涉嫌掏空公司資產,檢察官起訴林榮錦犯罪所得超過30億。
一審法院依「非常規交易罪」及「特殊背信罪」判處10年有期徒刑,二審法院對證據見解迥異,改判無罪。
台灣東洋聲請檢察官上訴三審,歷時一年多的審理,最高法院認為本案關鍵在於獲得產品授權的Inopha AG是否具備履約能力,及授權契約是否須經台灣東洋董事會決議、台灣東洋是否因此受有損害等三大疑點未釐清,因此,今日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台灣東洋指出,東洋長期投入Lipo-Dox、Lipo-AB、Risperidone等13項困難學名藥多年,前董事長林榮錦於2008年、2009年間,在未呈報董事會下,逕自將相關具發展潛力之藥品與由前台灣東洋員工Denis私自設立的海外信箱公司Inopha AG簽訂權利義務不對等的授權合約,涉嫌掏空台灣東洋30億,整體損失更高達近60億。
台灣東洋表示,林榮錦曾任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長達19年,期間有多項違反公司治理情事,造成公司重大損害更影響未來發展。台灣東洋為維護商譽及股東權益下亦提出民事相關損害賠償,就是相信司法能公正裁決。
台灣東洋進一步表示,日前最高法院已將此案相關聯的晟德大藥廠Risperidone PLGA學名藥委任開發契約關係案件發回更審,如今,最高法院也廢棄二審法院判決並發回更審,顯示整體案件仍須有釐清調查之處。
林榮錦對於最高法院2021.12.23判決結果聲明:
一、關於最高法院今日將全案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本人尊重但相當遺憾!
先前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全盤瞭解生技產業的特性,審慎分析後才作出無罪判決,這次意外遭到發回,諒係因為未能詳細審酌生技產業的藥品研發,牽涉專業且高度分工所致。
我一直認為台灣生技產業未來的發展,一定要與世界先進國家合作,並且共享利益、分散風險,我的初衷迄今沒有改變,我也將持續努力尋求爭取理解,並保障自身法律權益。
二、本人在任職於東洋十餘年的時間,並沒有做過任何傷害東洋的違法行為,一直秉持初衷,將從瀕臨破產的東洋,打造成台灣有目共睹的生技製藥公司。
生技產業更是我投入一生的摯愛,在全球疫情嚴厲的考驗下,台灣再次讓全世界看到我們的醫療軟實力以及生醫產業的無窮潛力,也正是台灣的生技醫藥公司高速轉動、積極引進國際資源,尋求在國際立足的絕佳機會,期盼未來能攜手合作打進世界盃,而不是僅在島內短視內鬥。
我絕不會倒下,我會繼續努力向法院證明我原本就應該有的清白!
林榮錦先生律師團說明如下:
最高法院發回說,發回的關鍵在於獲得產品授權的Inopha AG公司是否具備履約能力,及授權契約是否需經東洋董事會決議、東洋是否因此受有損害,以上疑點仍有待釐清。
但是,林榮錦的律師團表示,東洋公司在2008年、2009年合約簽訂時,根本沒有「製劑配方」可以「授權」。
這其中,有的品項還在開發起始階段,連製劑配方的階段都還達不到,遑論「授權」!有的品項連劑型、材料都還沒確認,怎麼「授權」?更何況,有些品項根本沒有具體研發成果,甚至未曾開發。
縱使曾嘗試進行開發,都沒有依照歐美法規標準進行,也屬無效而沒有意義,請問,怎麼授權?
更不要說,這些初始的研發成果都還沒有進到人體臨床試驗階段,沒有人知道究竟是「毒」還是「藥」,因此不只技術市場價值甚低,東洋更不用負擔後續高額臨床試驗成本,東洋公司當時初始的研發結果,根本沒有拿簽約金、里程碑金的市場價值。林榮錦哪來背信、非常規交易!
更何況,本件東洋公司是以取得(1)全球製造利益、(2)權利金、(3)亞洲區域市場的收益等有利條件全部歸東洋公司享有而作為對價,哪來背信!
本案相關合約都對東洋公司有利,且未造成任何損害,所有的合約架構均有利於東洋公司,且條件合於生技醫藥產業常規。
林榮錦不僅從來沒有指示相關合約不要送董事會決議,2014年林榮錦離開東洋公司之前,也沒有任何人提議將相關合約該送董事會討論或追認。
東洋公司用一張A4紙,隨意列了幾個品項,後面再任意加上無法驗證的所謂損害金額,誤導法院莫此為甚!
(報導/李林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