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同意,生技新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及技術投資人員將擁有「技術股」放棄緩課的自主權。技術股股東雖將有機會可透過放棄緩課時點而降低稅負,但仍應綜合考量股價、當年所得及當年度財產交易損失等因素。
文/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供
政府為鼓勵個人參與生技新藥公司之經營及研究發展,於「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第7條中對於技術入股訂有延緩課稅的規定;同理,「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之1亦有智慧財產權入股可延緩課稅之規定。
其意義是讓生技新藥公司高階專業人員、技術投資人員或智慧財產權擁有者,可享有延緩課稅的權益。
即當年度因技術或智慧財產權而取得新發行之股票,可免課稅;而於轉讓時就轉讓時價扣除取得成本,則屬財產交易所得,全數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課稅,稅率將從5%至最高45%。
惟一般技術入股之課稅方式係取得當年度就時價扣除成本差額,視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當年度之綜合所得課稅,待實際轉讓時,就轉讓價格與時價差額視為證券交易所得,現行採分離課稅最高稅率為15%, 持股滿一年者稅率7.5%, 上市櫃後持股滿三年者稅率3.75%。
股價上漲時緩課 稅負較高
因此,假設股價持續上揚,採緩課技術入股,將因漲幅全數併入綜合所得課稅,稅率較高且稅基較大使整體稅負較高;若採一般技術入股,除取得當日時價列為綜合所得外,取得日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