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資料由 (上櫃公司) 4123 晟德 公司提供
序號 1 發言日期 112/05/23 發言時間 17:57:14
發言人 林秀月 發言人職稱 董事長室協理 發言人電話 2655-8680分機301
主旨 公告本公司訴請法院確認與東洋公司之學名藥 Risperidone PLGA 委託開發合約效力一案,最高法院 廢棄更一審之合約無效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為審理
符合條款 第 2 款 事實發生日 112/05/23
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台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台灣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765號
4.事實發生日:112/05/23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晟德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於民國99年委託台灣東洋藥品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洋”)開發學名藥Risperidone PLGA,雙方簽訂委任開發
協議,約定由本公司按進度分階段向東洋支付2,000萬元委託開發費,而產品權利為
本公司所有。民國99年簽約之際基於友好,本公司同意東洋公司得分享美國市場之權利
,其他區域權利仍為本公司所有。
(2)惟於民國99年至103年間,本公司業已依約按研究進度、分階段支付東洋共1,250萬
元之委託開發費用,業經東洋確實收受入帳。然對於藥品開發至關重要的量產規格製造
與最後的技術移轉,東洋多年來不僅研發進度拖延、遲遲未能完成交付,更甚者於民國
105年竟罔顧雙方於數年來之履約過程以及已收訖之開發款項等事實,否認委任開發協議
之效力。
(3)為捍衛公司與投資人權益,本公司於民國105年7月1日提起訴訟,訴請法院確認上開
委託開發合約效力,經一、二審接連獲判勝訴,惟東洋表示不服,又提起第三審上訴。
後經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於更一審審理後,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判決契約關係
不存在,本公司旋即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提起上訴。
6.處理過程:
經台灣最高法院廢棄更一審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為審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委託東洋公司開發學名藥Risperidone PLGA,雙方簽訂委任開發協議之
議約、簽約及履約過程完全合法,不但合約之開發內容、時程與報價皆係東洋
所提議,亦業經東洋董事會通過,款項亦業經東洋確實收受入帳。案經最高法院
廢棄更一審之合約無效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更為審理,本公司在此嚴正要求東洋
恪遵合約精神,尊重晟德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
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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